「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台灣民眾黨黨團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主張參選消極資格應回歸個案審酌、聚焦是否與職務廉潔及選務公正有實質關聯,避免對緩刑、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輕罪替代刑罰者概括排除參選。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使輕罪、緩刑或得易刑者的參政權不被一律剝奪,符合比例原則與更生理念,貪污賄選國安等重罪仍嚴格限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緩刑或得易刑等輕罪處分者的參選資格及選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調整對緩刑、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及行刑權時效消滅者一律排除參選的規定,改採與職務關聯的審酌。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釋字四七一、八一二號及憲判十三號的比例原則、保障參政權與更生;疑慮:放寬概括排除是否影響選舉純潔與公眾信任、實質關聯標準如何認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一條文有多黨多版本,可並列比較各版對緩刑與輕罪的處理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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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1-30
交付審查2026-01-30
委員會審查2026-04-08
委員會審查2026-04-23
委員會發文2026-04-29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除就貪污、賄選、國安等與職務廉潔、選務公正高度相關之犯罪設有嚴格消極資格外,並以「緩刑期間」或刑罰執行狀態作為一律不得登記參選之事由,形成對緩刑及得易刑者的概括性排除。然而,緩刑與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均係針對輕罪的替代刑罰,目的是替代入監執行自由刑,展現法律的寬容與矯治效力,若未區分犯罪性質及其與公職行使之實質關聯,將易刑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已因時效消滅者,逕行排除參選資格,等同將輕微、短期或已失執行基礎之刑罰,擴張為重大政治權利剝奪,明顯構成不成比例之干預,更與法治國原則顯有扞格。放諸國際實務與我國釋字第四七一號、第八一二號及憲判字第十三號所示比例原則審查,參政權限制應回歸個案審酌,聚焦是否與職務廉潔、選務公正具實質關聯,方能兼顧選舉純潔、更生理念與基本權保障,確保制度合憲且可執行,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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