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教師法修正草案擬補發停聘教師的學術加給和職務加給、解決教師停聘期間待遇不全的問題;現行法規只補發本薪,忽略教師的經濟損失。教師法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擬針對依法停聘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恢復聘任的教師,除補發本薪外,亦應補發各項加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依法被停聘調查、未受處分並回復聘任的教師,解決他們在停聘期間經濟損失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依法被停聘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恢復聘任的教師。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針對第二項及第三項未受處分並回復聘任之教師,除補發本薪(年功薪)外,亦應補發各項加給。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教師依法配合調查停聘,應恢復教師權益,補發停聘期間的待遇;疑慮:學校財政負擔加重,可能影響教育資源分配。
政治雷達小叮嚀
教師法修正草案需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實施後續影響待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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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1-30
交付審查2026-01-30
委員會審查2026-04-01
委員會審查2026-04-02
委員會發文2026-04-08
案由
本院委員萬美玲、羅廷瑋、謝龍介、蘇清泉、葛如鈞、廖偉翔、黃健豪、羅智強等19人,鑒於現行依法被停聘調查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或僅給予半薪,直至停聘事由消滅,對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恢復聘任之教師,應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然教師薪資組成係由本薪、學術加給與職務加給組成,現行法規僅補發本薪(年功薪),顯未保障教師權益,讓未受處分、回復聘任之教師自行吸收經濟損失,實不合理。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第二項及第三項未受處分並回復聘任之教師,除補發本薪(年功薪)外,亦應補發各項加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現行依法被停聘調查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或僅給予半薪,直至停聘事由消滅,對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恢復聘任之教師,應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然教師薪資組成係由本薪、學術加給與職務加給組成,現行法規僅補發本薪(年功薪),顯未保障教師權益,讓未受處分、回復聘任之教師自行吸收經濟損失,實不合理。
二、此外,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且教師係因配合調查被停聘,而能補發本薪(年功薪)之教師,均為未受處分並回復聘任之教師,不能將責任歸咎於教師,理應恢復教師權益。
三、綜上所述,為保障教師權益,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第二項及第三項未受處分並回復聘任之教師,除補發本薪(年功薪)外,亦應補發各項加給。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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