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87760000

「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4-0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教師停聘後若無過錯被復職,現行法規只補發本薪,但教師的薪資結構包括本薪和固定加給,修正草案擬補發完整待遇,避免經濟懲罰效果。教師法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擬具教師停聘期間待遇填補機制,以維護教師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教師在停聘後復職時獲得完整的待遇補償,解決現行法規對教師權益不周全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教師和學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停聘期間的待遇應完整補發,包括本薪和固定加給。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教師權益,避免經濟懲罰效果;疑慮:增加學校財政負擔,可能濫用停聘制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教師法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需平衡教師權益與學校財政負擔。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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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1-23,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23,2026-01-2
委員會審查2026-04-01
委員會審查2026-04-02
委員會發文2026-04-08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萬美玲、羅智強、廖偉翔等18人,鑑於教師停聘制度係屬程序性保障措施,並非懲戒本質,倘教師於停聘後經查證並無可歸責事由,且最終回復聘任,其停聘期間所生之待遇落差,應予合理填補。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僅就本薪補發為規定,未能完整反映教師固定薪資結構,易生權益不周之虞。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回復聘任教師之停聘期間,應就其固定性待遇一併補發,以完善制度並維護教師基本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教師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及具穩定性之各項固定給付所構成,該等給付為教師專業投入與教學研究之對價,教師之整體薪資結構具有長期性與連續性,應受完整保障。
二、教師因法定事由遭停聘,於調查或程序進行期間,係基於制度設計暫停職務,而非教師拒絕或怠於履行教學義務。倘事後確認停聘原因消滅,且教師未受解聘或停聘處分,即應回復其原有法律地位,並使其待遇回歸正常。
三、依民法有關僱傭關係之基本法理,受僱人於非可歸責自身之情形下,縱未實際提供勞務,仍不當然喪失請求報酬之權利。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亦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教師停聘原因消滅後,如未再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而獲回復聘任,其停聘期間未支領之待遇,基於權益保障,應予以補發。
四、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教保服務人員涉有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情形,於調查期間,教保服務機構應予以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其原因消滅後復職者,未發給之薪資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是以,同樣是校園內的教保員、助理員等教育人員,相同情形是補發全部薪資,正職教師不應該僅能支領本薪,應補發「教師待遇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薪給所定義之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五、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僅規定補發本薪,為落實程序正義、衡平教師權益,並避免停聘制度衍生不必要之經濟懲罰效果,爰提出本修正草案,於教師回復聘任後,應補發全數薪給,即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以補強現行法制。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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