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8775000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5-1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由柯志恩、廖偉翔、游顥、林沛祥等18位委員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理由為十八歲已具完全行為能力並負擔義務,主張權責相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歲青年可行使公職選舉投票權,使權利與其承擔的義務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民及各級選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選舉權年齡由「年滿二十歲」改為「年滿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權責相符、接軌國際民主趨勢;疑慮:憲法明定二十歲門檻,能否以修法(而非修憲)下修存在不同見解。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多件十八歲公民權提案內容高度相似,可留意委員會是否併案審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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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1-23,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23,2026-01-2
委員會審查2026-04-08
委員會審查2026-04-22
委員會審查2026-05-07
委員會發文2026-05-18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廖偉翔、游顥、林沛祥等18人,鑑於我國十八歲青年依現行法律已具完全行為能力且須負擔義務,惟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年齡維持二十歲,致使權利與義務不相當。為完善青年選舉權,落實世代正義,順應世界民主潮流,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民法》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且《公民投票法》亦賦予十八歲國民行使公民投票權。十八歲青年在刑事、民事責任及稅務、兵役等義務上,均被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然選舉權之行使卻受限制,致使權利與義務顯不相當。為求十八歲成年人之權責相符,實有修正必要,以保障青年權利。
二、《憲法》第一百三十條關於二十歲有依法選舉權之規定,法律學界有論者稱,按保障人民權利之宗旨,憲法規定為「選舉權之最低年齡下限」,旨在防止國家剝奪二十歲以上國民之選舉權,而非禁止立法者修法賦予十八歲國民選舉權。立法機關基於擴大民主參與之目的,透過修法下修投票年齡,屬於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合於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
三、隨我國公民教育普及,資訊流通快速,現代青年在公共事務參與及思辨能力已臻成熟,法律有與時俱進之必要。且世界主要民主國家,十八歲享有選舉權已為趨勢。為接軌國際,並回應社會促進青年公共參與之期待,實有將選舉年齡門檻下修至十八歲之必要。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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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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