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修正第十二條條文。主要目的是強化花東地區的空中運輸便利性,補充陸上交通不足,並確保發展基金穩定運作,避免地區發展受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花東地區民眾獲得更便利的交通運輸服務,並確保地區發展基金穩定運作,持續推動建設。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花東地區民眾、航空業者及政府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新增空中運輸獎助規定及調整發展基金撥補額度。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空中運輸,改善交通不便;疑慮:增加政府財政負擔,補貼政策可能效果有限。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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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2026-01-23,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23,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黃建賓、盧縣一等19人,擬具「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花東地區陸上交通公路部分仍屬不便,前往西部都會區最便捷之方式僅能依賴鐵路,惟其基礎建設韌性脆弱,一旦遭遇地震或颱風等天災,路線及運能十分容易中斷,嚴重阻礙花東地區民眾通行往返。為避免花東地區成為交通運輸孤島,應強化空中運輸之便利性,以彌補現階段路上交通建設之不足,爰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明定獎助經營花東地區之航空業者及航空、鐵公路大眾運輸票價補貼之額度與財源,並授權交通部訂定子法。
二、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依本法規定,國庫自110年度以後不再撥補經費,致近年來基金規模持續縮減,使用日益受限,且花東地區第四期(113至116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即將屆滿,屆時基金賸餘預估將短絀六十億元,恐難支應後續必要之建設,影響區域發展。為使花東地區發展得以持續獲得經費挹注,爰修正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要求政府每年應編列三十億元撥入基金,使定期撥補至合理比例,使基金穩定運作,以確保花東建設得以持續推動。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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