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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5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旨在促進花蓮縣、臺東縣等東部地區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及提升居民生活品質,規範相關措施與資源挹注,以達到區域均衡發展之目的。
5
相關議案
5
審議中
0
已三讀
3
提案政黨
審議中 5(100%)已三讀 0(0%)其他 0
聚合所有「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民眾黨 2國民黨 2無黨籍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1-06-29・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推動花東地區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發展多元文化特色,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增進居民福祉,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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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花東地區,係指花蓮縣及臺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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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縣為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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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主要任務如下: 一、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每四年檢討一次。 二、協調、審議、監督與指導花東地區建設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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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縣主管機關應分別或共同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擬訂四年一期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觀光及文化建設。 三、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及環境之改善。 四、生態環境保護。 五、基礎建設。 六、產業發展。 七、交通建設。 八、醫療建設。 九、社會福利建設。 十、災害防治。 十一、治安維護。 十二、河川整治。 十三、教育設施。 十四、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十五、分年財務計畫及經費來源。 十六、其他相關發展事項。 前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應配合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進行必要之修正,並適時作滾動式檢討;其程序,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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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為善用花東地區優勢及特色,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重點發展產業,協調提供低利融資、信用保證、產業輔導、人才培育等各項產業發展誘因或優惠措施。 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主管機關,宜規劃保留適當之廣告空間,以優惠價格優先提供予花東地區重點產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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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為維護及營造具花東地區特色之城鄉景觀,縣主管機關得擬訂建築景觀管制及獎勵措施,整體提升地區建築美感及文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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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縣主管機關針對花東地區原住民族生存保障與文化保存,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擬訂相關計畫,納入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辦理;並應推動原住民族之人才培育、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提供相關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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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為積極鼓勵人才東移及返鄉創業,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及協助,並推動在地人才之培育及產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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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設籍花東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範圍、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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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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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 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 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花蓮縣政府與臺東縣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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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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