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87500000

「教師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1-2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擬修正教師法第三十九條,旨在納入依法成立的教師工會,使教師組織的定義更為完整,以反映教師組織的多元運作樣態。現行法規僅規範教師會,忽略了教師工會的角色,導致教師意見表達的管道過於集中。此修正案試圖解決此問題,使教師組織更具代表性和多元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教師工會依法參與教育政策研議、制度協商及程序參與,確保教師意見的多元表達。同時,有助於健全教師組織制度架構,維護教師的勞動權益和專業意見表達的權利。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教師、教師工會和教師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教師法第三十九條,明確定義教師組織包含教師會和教師工會,並明定了各自的組織層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教師工會依法成立,應納入教師組織的法定範疇,以確保教師意見的多元表達;疑慮:擴大教師組織的定義可能造成教師會與教師工會之間的角色衝突,影響教師意見表達的效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仔細評估修正案對教師組織的定義擴大所帶來的影響,確保教師意見表達的管道暢通和多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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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1-23,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23,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鑒於我國教師專業參與及集體意見表達之制度設計,應反映教師組織實際多元運作樣態,現行《教師法》對教師組織之定義與規範,未能完整涵蓋依法成立並實際運作之教師團體,致教師意見參與機制之代表性與多元性尚有不足,爰擬具「教師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工會法》於民國一百年修正後,教師得依法組織及加入工會,教師專業意見之集體表達與勞動權益之維護,遂呈現多元組織型態並行之實際運作情形。惟現行《教師法》第三十九條對「教師組織」之規範,僅就教師會之組織層級與設立要件加以規定,尚未明文將依法成立之教師工會納入教師組織之法定範疇,與實務現況未盡相符。
二、教師組織於教育政策研議、制度協商及程序參與中,具有重要功能,其制度設計自應以反映實際代表性與確保多元意見參與為原則。若僅以單一組織型態作為教師組織之制度基礎,易造成教師專業意見表達之管道過於集中,不利於民主參與及教育政策之周延討論。
三、修正第三十九條,明確定義教師組織包含依《教師法》成立之教師會及依《工會法》成立之教師工會,使不同法制基礎下成立、且實際代表教師意見之組織,均得於制度上參與相關程序,以回應教師組織多元並行之現實。
四、配合前述定義之調整,明定教師會與教師工會各自之組織層級,以健全教師組織制度架構,確保教師意見參與機制之開放性、多元性與正當性。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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