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教師因調查停聘,期間待遇可能受影響,現行法規只補發本薪(年功薪),未顧及教師整體權益。提案修法旨在擴大補發範圍,回復教師勞動條件與權益狀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遭停聘調查教師,解決其待遇與權益損失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擴大停聘期間補發待遇範圍,除本薪(年功薪)外,還包括加給及其他權益事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教師停聘期間權益應全面回復;疑慮:擴大補發範圍可能增加學校財政負擔。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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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1-23,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23,2026-01-2
委員會審查2026-04-01
委員會審查2026-04-02
委員會發文2026-04-08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鑒於依法遭停聘調查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或僅給予半數,至停聘事由消滅,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恢復聘任者,僅得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惟教師薪資由本薪、學術研究加給及職務加給構成,且停聘亦影響考核獎金、年終獎金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等權益事項,現行法制僅補發本薪(年功薪),未妥善保障教師權益,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因接受調查而停聘者,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或僅發給半數待遇;嗣後如停聘事由消滅,且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恢復聘任者,僅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然教師薪資結構除本薪外,尚包括學術研究加給、職務加給,並連動考核獎金、年終獎金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等權益事項,現行僅補發本薪,顯不足以回復教師原有之整體勞動條件與權益狀態。
二、教師係基於配合調查程序而暫時停止教學職務,並非因其行為已受實體處分。倘調查結果確認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恢復聘任,仍僅補發本薪,等同將調查期間所生之薪資與附隨權益損失,轉由教師個人自行承擔,權益衡平顯有未合,難謂合理。
三、按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教師於停聘期間未能提供勞務,不可歸責於教師。既經確認未受處分並恢復聘任,即應回復至未停聘前之狀態,將相關薪資及附隨權益一併恢復。
四、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明定教師於停聘期間如經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恢復聘任者,除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外,並應補發加給,且恢復考核獎金、年終獎金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等相關權益事項,以健全教師權益保障,避免因制度性停聘而產生不當且過度之個人風險負擔。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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