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教師因非自身原因停聘後若回復聘任,現行教師法只補發停聘期間的本薪(年功薪),未將加給納入。修正草案擬將加給也納入補發範圍,以保障教師基本待遇與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教師在停聘後回復聘任時獲得完整的待遇補償,解決現行法規不足的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加給也須在停聘期間補發。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教師待遇應完整補償,以保障教師權益;疑慮:增加學校財政負擔,可能影響學校預算編列。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修正草案對學校財政和教師權益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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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1-16,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16,2026-01-2
委員會審查2026-04-01
委員會審查2026-04-02
委員會發文2026-04-08
案由
本院委員馬文君、林沛祥等16人,鑑於教師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所構成。教師因非可歸責事由遭停聘,於停聘原因消滅或經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而回復聘任者,現行法僅規定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未將加給納入,顯有不足。為保障教師基本待遇與權益,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加給亦屬停聘期間應予補發之固定薪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教師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各類加給及獎金所構成,加給屬教師基於專業研究與教學所給付之固定報酬,性質上為教師基本待遇之一,為其主要固定薪資之重要組成部分,應納入薪資權益核心加以保障。
二、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受僱人因非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致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時,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教師因停聘事由經查證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而回復聘任者,停聘期間雖無實際教學事實,然非教師可歸責,其未支領之待遇,基於前揭法理,自應予以補發。
三、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僅規定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未明定加給,致教師固定薪資補償不全。爰擬具本修正草案,明定加給比照本薪(年功薪)一併補發,以健全教師停聘期間之薪資補償制度,保障教師基本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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