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住宅法第四條條文,擴大社會住宅供給比例,並保障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夫婦可優先承租社會住宅,以解決租金與房價攀升、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化等問題;藉此改善國人居住權益,特別是租屋者及弱勢族群的處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租屋者及弱勢族群獲得更公平的居住環境,解決老人安養及幼兒扶養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租屋者、弱勢族群及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夫婦。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住宅法第四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社會住宅供給比例有助於解決居住問題;疑慮:增加社會住宅供給可能需要大量財政資源,實施優先承租權可能引發其他族群的不公平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財政資源的籌措及實施細節的規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1-09,2026-01-1
交付審查2026-01-09,2026-01-1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1-23,2026-01-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6-01-30
三讀2026-01-30
黨團協商2026-01-27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林沛祥、李彥秀、羅廷瑋等25人,鑒於租金與房價不斷攀升,加上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化日益嚴重,已對我國社會現況及未來發展帶來重大挑戰,造成老人難以安養、幼兒難以妥善扶養的問題。因此,住者有其屋不僅僅是住房政策的大方針,更是攸關國人福祉的重要民生議題。為保障租屋者及弱勢族群的居住權益,政府應擴大社會住宅供給比例,並保障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夫婦可優先承租社會住宅,以建立更公平且安心的居住環境,爰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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