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55110000

「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12-3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住宅法》第二十五條,延長65歲以上社會住宅承租者租賃與續租期限,並以收入作為社宅租金計價標準,以保障高齡者與經濟社會弱勢群體的居住權。該草案旨在解決長者搬遷不易和租金負擔過重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65歲以上長者與經濟社會弱勢群體,解決他們的居住問題和租金負擔過重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65歲以上社會住宅承租者與經濟社會弱勢群體。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和第三項,延長65歲以上社會住宅承租者租賃與續租期限,並以收入作為社宅租金計價標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租賃期限和以收入作為租金計價標準,有助於保障弱勢群體的居住權;疑慮:租金收入標準的制定可能過於複雜,租賃期限的延長可能增加社會住宅的供給壓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關注租金收入標準的制定和租賃期限的延長對社會住宅資源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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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6-14,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14,2024-06-1
委員會審查2025-04-24
委員會審查2025-06-18
委員會審查2025-06-19
委員會審查2025-08-13
委員會審查2025-08-14
委員會審查2025-12-24
委員會審查2025-12-29
委員會發文2025-12-29
委員會審查2025-12-31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為落實我國高齡者與經濟社會弱勢群體居住權之保障,因此應酌予延長六十五歲以上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賃與續租期限,及以收入作為社宅租金計價標準,爰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本條第二項制定之《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現行社會住宅租賃及續租期限最長為12年,考量到111年全體國人平均壽命為79.84歲,個別縣市更有高達83.75歲者,對65歲長者而言,若以12年為最長年限,則可能造成部分長者屆齡80歲,對社宅需求最高且搬遷不易時,反而將無法續租社宅,鑒於《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三條載明住宅主管機關應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故增列第二項後段,明定六十五歲以上之社會住宅承租者,其租賃與續租期限,主管機關應予以例外延長。
二、鑒於世界主要國家推動社宅制度多以「可負擔租金」作為計價標準,來供給予經濟社會弱勢群體。而目前地方政府包括臺北、新北與桃園等亦採收入作為社宅租金計價方式。且為落實110年修法之附帶決議「訂定租金之收費基準時應考量承租者收入上限」,故修正第三項,明定我國社宅租金計算應以收入作為計價標準。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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