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推動藝文活動售票實名制,遏止黃牛行為,維護民眾公平參與文化活動權益。草案擬增訂一定規模以上藝文活動售票實名制,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民眾公平近用文化創意活動,解決黃牛問題,促進藝文產業健全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藝文活動主辦方、售票平臺、電信業者及參與藝文活動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增訂售票實名制、擴大適用範圍至各類藝文活動、明確相關機關及業者協助調查取締義務等,詳見草案內容。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推動實名制售票可有效遏止黃牛行為,保障民眾權益;疑慮:實名制可能涉及個人隱私權問題,執行上有技術與成本考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實名制實施細節及相關爭議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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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1-09,2026-01-1
交付審查2026-01-09,2026-01-1
案由
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有鑑於各類大型藝文活動黃牛問題層出不窮,侵害民眾公平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為遏止黃牛行為、維護文化活動公平參與秩序,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保障國人文化近用權,促進各類藝文產業健全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維護民眾公平參與各類藝文活動之權益,世界各國紛紛採取實名制售票以遏止黃牛炒作,本國亦有部分案例,足見技術層面已完備可供參照,爰增列一定規模以上之藝文活動售票應採取實名制;有關規模大小認定、實名制程序、票券應載事宜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二、原條文所稱「藝文表演票券」,無法涵蓋各類藝文活動,如見面會、簽售會等,應適用於本法規範,爰修正為「藝文活動票券」。
三、實務上,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違規事實,除須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外,還須向金融主管機關及售票平臺、電信業者等請求提供相關資料。為使金融主管機關等提供帳戶資料有所依據,並明確相關機關及業者協助主管機關之調查取締義務,爰納入警察、金融、電信、網際網路售票平臺與其他相關機關及業者應提供協助,以明確其法律依據。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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