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張雅琳、黃捷、吳沛憶、蘇巧慧等委員提案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因見面會、握手會等活動票券未被納入藝文表演票券規範而生消費糾紛,擬將具現場演出性質的此類活動票券納入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將偶像見面會、握手會等具現場演出性質活動的票券納入藝文表演票券規範,使退票、票券資訊揭露與黃牛舉發等得適用本法,加強消費者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購買見面會、握手會等票券的消費者與粉絲、活動主辦單位與售票業者、文化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增訂第二項將具演出性質之見面會、握手會等活動納入藝文表演票券範疇,使退票、資訊揭露與黃牛舉發等規範得以適用,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制度漏洞致消費糾紛與黃牛問題,應納入規範保障消費者與市場秩序;疑慮:關注活動性質認定的明確性與對主辦單位的遵法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可留意條文如何定義「具演出性質」活動,這將決定哪些見面會適用退票與防黃牛規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5-23,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23,2025-05-2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黃捷、吳沛憶、蘇巧慧等21人,鑒於近期泰國藝人來台舉辦見面會所引發相關爭議,但礙於現行法規並未將見面會或握手會等活動所使用之票券,納入藝文表演票券之規範,致使相關消費糾紛無法依藝文相關法規進行申訴和檢舉,此一法規空隙不僅損及消費者權益,亦影響我國藝文表演市場之發展和秩序。為回應民意訴求,強化制度規範,爰增列見面會、握手會等具有現場演出性質之藝文活動,應為受規範之藝文表演票券類型之一,以利建立完善之管理機制與消費者保障制度,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當今藝文產業之型態與表演形式日益多元,例如偶像見面會、握手會、粉絲同樂會等活動,已非傳統定義下之音樂會、舞台劇或是演唱會,但其實際內容常包含歌唱、舞蹈、即興演出、肢體表演及與觀眾之即時互動,已具備「現場藝文表演」之核心特徵,與現行藝文表演票券所指類型性質應高度重疊。惟根據目前文化部對藝文表演票券範疇之解釋,是類活動常被排除在藝文表演票券適用對象之外,造成票券契約內容缺乏明確依據,主辦單位與消費者間產生買賣契約認知落差,產生大量爭議事件,甚至於退票條件、票券資訊揭露、票價計算方式等方面,消費者難以有明確的權利主張。
此外,由於未納入適用範圍,亦導致,如:黃牛行為之舉發,無法適用本法進行檢舉與處罰,間接助長不當藝文票券販售與資訊不實情形。尤其近年跨國偶像或藝人來台辦理此類活動日益頻繁,觀演人次與金額規模已不容忽視,此一制度漏洞亦嚴重影響我國藝文市場秩序及社會信賴基礎。
為回應社會實際需求,並補足現行制度不足,增訂第十條之一第二項將實際具備演出性質之見面會、握手會等活動納入藝文表演票券之範疇,藉以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障,並健全我國藝文表演票券市場。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