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一,針對「免費票券」的黃牛轉售行為新增罰則(每張1萬8千元以下),補足現行以票面金額計罰無法涵蓋無價票券的漏洞。同時新增主管機關得洽請金融及其他機關協助調查取締的法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遏止免費索票活動(如國慶晚會)的黃牛競價現象,並讓文化部在調查黃牛案件時能依法取得金融帳戶等資料協助查緝。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購票或索票民眾、票券轉售者,以及主管機關與配合的金融、警察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0條之一:新增第2項後段對販售免費票券者處每張1萬8千元以下罰鍰;修正第4項,新增得洽請金融及其他機關協助調查取締。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堵住免費票券黃牛漏洞、強化查緝法源,保障一般民眾索票權益;疑慮:金融資料協助提供涉及個資與金融保密,調查權限與隱私保障的界線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新增罰則時可比對既有條文如何計罰,以及調查權與保密規定的銜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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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6-03
交付審查2025-06-03
案由
本院委員王世堅、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鑒於文化創意產業在臺灣的發展愈加蓬勃,各種文化、藝術活動多會向民眾發放免費票券,然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現行條文對黃牛行為的裁罰是基於票面金額,免費票券並不適用,使黃牛有機可乘;又黃牛的調查或取締,僅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屬實不足,亦須請金融及其他相關機關提供協助,為使金融及其他相關機關提供協助有法源依據,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文化創意產業在臺灣的發展愈加蓬勃,同時也衍伸出許多黃牛行為:除了各大演唱會時常會有黃牛加價販售票券的情形發生以外,就連免費索票入場的國慶晚會(2024年)也出現黃牛競拍入場券的情形。前者可以本法第十條之一對黃牛做出裁罰,後者卻因票券型態為「無價」而讓黃牛處於三不管地帶,使黃牛日益猖狂。
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現行條文第十條之一對於票券加價轉售之裁罰為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無法適用於票面金額為零的「免費票券」,故參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新增本條第二項後段對販售免費票券者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主管機關於接獲黃牛票案件檢舉後,會視需要向警察機關、金融機關等申請相關資料以進行調查取締。惟文化部曾請求金融機關提供黃牛案件之金融帳戶資料,但因不符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致無法提供。為使金融及其他機關提供帳戶資料有法源依據,並明確協助主管機關之調查取締義務,故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第四項,除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外,新增得洽請金融及其他機關派員協助主管機關調查取締。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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