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教師法修正草案擬補發停聘教師的學術研究加給,若教師停聘事由消滅或未受解聘處分,應補發停聘期間的學術研究加給。現行教師待遇由本薪、加給及獎金組成,修正案聚焦於補發固定薪資中的學術研究加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曾被停聘的教師,解決其停聘期間固定薪資補發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停聘事由消滅或未受解聘處分,應補發停聘期間的學術研究加給。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教師停聘期間無教學事實且非自身原因,應補發學術研究加給;疑慮:學校財政負擔增加,可能影響教師考核公平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教師權益與學校財政負擔。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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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1-02,2026-01-0
交付審查2026-01-02,2026-01-0
委員會審查2026-04-01
委員會審查2026-04-02
委員會發文2026-04-08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徐富癸、蔡易餘等17人,鑒於教師之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組成,而未兼其他職務或於偏遠、特殊地域服務之教師,其固定薪資為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教師停聘事由消滅或經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者,除應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外,學術研究加給亦屬固定薪資之構成部分,理應一併補發,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教師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再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停聘期間所未全額支領之待遇,自應予以補發。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教師於停聘期間雖無教學事實,然此並非教師(受僱人)可歸責之情事,且教師亦無補服勞務之義務;故於回復聘任後,除應補發本薪(年功薪)外,學術研究加給亦應一併補發。(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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