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主要是調整罰責機制,已逾50年未調整的罰則顯然不足以嚇阻違法行為;草案希望與其他環保法規罰則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國家公園的生態環境及公共利益得以永續經營,同時使法律處罰機制更為公平。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家公園內的民眾、業者及自然環境。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調整罰責有助於保護生態環境,與其他環保法規罰則趨於一致;疑慮:提高罰則可能對民眾及業者造成經濟負擔,執法尺度是否一致也需關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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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26,2025-12-3
交付審查2025-12-26,2025-12-3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鑒於國家公園法自民國61年公布施行以來,相關罰責已逾五十餘年未曾檢討,現行規範顯已不足以因應當前生態環境保育需求,亦難發揮有效嚇阻效果,爰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政府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動物及史蹟,於民國61年公布施行國家公園法,並就狩獵、捕魚、採折花木、任意拋棄廢棄物及其他破壞環境之行為設有禁止規定與處罰機制,係為國家公園經營管理與自然資源保育之規範基礎。
二、惟查,國家公園法自公布施行以來,僅於民國99年修正部分條文,其內容多著重於國家公園選定基準、名詞定義及國家公園適用規定,至於罰則部分仍維持三千元以下罰鍰,已逾五十二年未曾檢討修正,顯與當今社會經濟環境、物價水準及自然環境保育之重要性不相當。
三、相較其他環境及保育相關法令,如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發展觀光條例,皆已提高違法行為之相關罰鍰,並視違法情節得以加重處罰規定,然現行國家公園法所定罰則明顯偏低,導致相同行為在不同區域,可能導致過鉅的罰則差異,影響法秩序一致性。
四、綜上,為使國家公園法之處罰機制與其他環境保育法令趨於一致,爰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完善國家公園法制,確保國家公園環境生態及公共利益得以永續經營。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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