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明確禁止在國家公園內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維護保育核心價值與環境永續;現行法規未明確納入此限制,恐致法制漏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保護國家公園的自然景觀及生態環境,避免再生能源開發衝擊保育目的;解決國家公園內再生能源設置的法制漏洞。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家公園內的自然景觀、生態環境、及再生能源開發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三條,增列禁止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但允許附屬於公共設施、保育、研究或環境教育等國家公園管理所需的例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國家公園保育核心價值與環境永續;疑慮:可能影響再生能源推動政策,限制能源多元發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保育目標與能源政策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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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10-28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10-28
黨團協商2025-11-13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鑒於國家公園之核心功能在於自然景觀及生態保護,若允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將嚴重衝擊保育目的與環境永續。然現行《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禁止行為,並未明確納入設置再生能源設施,恐致出現法制漏洞,故增列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為禁止行為,以維護國家公園保育核心價值與制度完整,爰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家公園具有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及景觀之核心目的,應避免受到開發案侵擾。然而,現行《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禁止行為雖涵蓋狩獵、污染、拋棄污物等,但對於再生能源開發並無明確規範。隨著再生能源推動政策加速,若無明文限制,可能有大型案場申請設置於國家公園範圍內,與保育目標顯然衝突。
二、第十三條增列新款,禁止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制度化排除再生能源發電案場進入國家公園。此外,為避免影響國家公園內必要能源供應,訂有但書「附屬於公共設施、保育、研究或環境教育等國家公園管理所需者,不在此限」確保山屋、管理站或研究中心得以設置必要能源設備。
三、本次修法明確禁止與國家公園保育目的相牴觸之再生能源開發,避免破壞自然生態與景觀;同時保留必要附屬設施之彈性,以兼顧永續能源使用與生態保護之平衡,確保國家公園得以維持核心價值與實際運作所需。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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