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0990000

「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
最新進度
2025-11-1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禁止在國家公園內設置地面型及水域型太陽能發電設施,以保護生態環境和國土景觀;並允許經環評通過的小規模太陽能設施作為例外許可。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保護國家公園的生態環境和國土景觀,解決因太陽能設施設置引起的環境衝突。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家公園內的生態環境、國土景觀和太陽能發電設施設置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新增禁止設置地面型及水域型太陽能發電設施的規定,並增訂例外許可條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護國家公園生態環境和國土景觀;疑慮:可能影響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限制過嚴影響國家公園內必要設施的電力供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生態保育與再生能源發展的需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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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11-07,2025-11-1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11-07,2025-11-1
黨團協商2025-11-13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蘇清泉等21人,有鑑於近年發生多起地面型太陽光電(下稱光電)不當設置於山坡地、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導致「光電侵林」、「綠能毀山」,嚴重破壞我國生態棲地、水土保持及國土景觀。國家公園為我國生態保育之核心重鎮,其環境之完整性不容妥協。為強化國家公園之源頭管理,防範大規模光電設施入侵造成不可逆之生態浩劫,並確保生物多樣性、水土保持及國土保育等核心價值,有必要修正現行法規,明確劃設保育紅線。爰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禁止設置「地面型及水域型」太陽能發電設施,並保留經環評通過之一公頃以下例外許可彈性,以兼顧山屋、管理站等必要營運需求,在確保國家公園生態完整性之前提下,達成環境保護與再生能源發展之平衡,守護台灣珍貴之自然資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達成2050淨零轉型目標,我國積極推動再生能源,然地面型太陽光電(下稱光電)於選址時,屢引發環境衝突。近年發生多起光電設施不當設置於山坡地、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如高雄大樹區、屏鵝公路沿線等案,造成「光電侵林」、「綠能毀山」之現象,導致原有植被消失、水土保持破壞,已引發社會對國土保育之高度疑慮。
二、國家公園依《國家公園法》第一條規定,係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而設,為我國最高層級之生態保護區域。然現行《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對於園區內得許可之使用項目,並未針對大規模再生能源設施(尤其是地面型光電)設有明確之規範或限制。此一法律缺口,恐使國家公園面臨大規模光電開發入侵之潛在威脅,若允許設置,將對園區內獨特地景與生物多樣性造成永久且不可回復之衝擊。
三、為強化國家公園之源頭管理,防範生態浩劫於未然,並回應社會對於國土保育之要求,爰修正《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明文禁止於國家公園區域內設置「地面型」及「水域型」太陽能發電設施。然為兼顧園區內既有管理站、遊客中心、偏遠山屋及氣象站等必要設施之電力自用需求,增訂其設置或累積面積為一公頃以下,並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者,得為例外許可。藉此劃設明確保育紅線,並保留合理營運彈性,以平衡國家公園生態保育與綠能設施必要使用之需求。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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