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禁止在國家公園內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保護國家公園的生態環境和永續性。該修正案希望在能源轉型和國家公園保育之間取得平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保護國家公園的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解決再生能源設施可能對國家公園造成的不可逆影響。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家公園內的土地利用和再生能源設施設置。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修正第十三條,新增禁止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規定,但部分例外如直接燃燒廢棄物之發電設備及非小水力發電之水力發電設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護國家公園生態環境和永續性;疑慮:可能影響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限制能源轉型選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國家公園保育與能源轉型需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2025-08-29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08-29
交付審查2025-08-29
復議2025-09-19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9人,有鑑於國家公園是人類對於自然環境的最高層級保護,其核心價值在於「永續保育」,而非單純的土地利用或經濟開發。近年來,全球氣候變遷與能源轉型的壓力日增,再生能源的發展成為政府施政的重點。然而,再生能源設施的設置,例如大型太陽能電廠、風力發電機組等,往往需要廣闊的土地面積,並可能對地景、生態系統與生物棲地造成不可逆的影響。國家公園的永續保育,不應在能源轉型的過程中被犧牲。為確保國家公園的完整性與永續性,參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之定義,明確規定禁止於國家公園區域內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但直接燃燒廢棄物之發電設備及非小水力發電之水力發電設備不在此限,爰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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