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7870000

「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2-1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旨在修正《國家公園法》,使其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落實原住民族的參與、同意權及資源共同管理。草案擬修正國家公園規劃決策程序中原住民族的代表性,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生計及社區發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原住民族,解決其在國家公園內的傳統文化、生計及社區發展受限的問題;同時提升國家公園規劃決策程序中原住民族的代表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家公園內的原住民族居民及相關權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國家公園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等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疑慮:可能影響國家公園內的保育目標,委員參與比例的落實可能遇到困難。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後落實情況及成效需進一步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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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關於原住民族參與、同意權及資源共同管理之規定,檢討現行《國家公園法》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生計及社區發展不符合體制精神之處,並補強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族基本生活需求及傳統文化活動之保障,同時提升國家公園規劃決策程序中原住民族之代表性,爰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於民國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其中第十九條保障原住民族於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非營利之狩獵、採集、礦石採取及水資源利用;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並明定政府於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資源利用及設置國家公園時,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並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另依第三十四條規定,各主管機關應依該法原則檢討及修訂相關法令。惟《國家公園法》迄今未全面配合修正,相關保障規定仍有不足,故有修法之必要。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迄今已逾十年,而我國多數國家公園範圍涉及原住民族地區,使原住民族在土地利用、文化祭儀、傳統生活方式與傳承上遭受不同程度之限制。主管機關內政部於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及審議國家公園計畫時,雖設置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然其原住民委員比例偏低,顯未能達到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要求之參與及共同管理之精神。爰本次修法增訂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明確規範原住民委員應具一定比例,以落實原住民族同意權及資源共管制度。另現行第十三條禁止狩獵與捕魚之規定亦未配合第十九條修正,忽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自用需求,故併同納入本次修法。
三、在國家公園設立前,台灣原住民族長期世居於多處現今國家公園範圍,例如太魯閣國家公園內之秀林鄉大同、大禮部落,以及玉山國家公園範圍內之信義鄉東埔村與卓溪鄉卓清村。近年當地居民既有建築物、基礎設施因年久失修需申請修繕,卻常因國家公園法及相關子法限制而難以取得許可,甚至遭裁罰;連於自有土地採伐竹木等基本生活行為亦受限,造成居住安全、產業發展及民生經濟受重大影響。爰於本次修法增訂第三項,以兼顧保育目的與當地居民合理生活需求。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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