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國家安全法第六條,刪除山地為管制區的規定,並增列海岸或重要軍事管制區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土地時應與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同意的規定。主要目的是配合國防安全及社會安全需求的變化,兼顧地方發展及人民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原住民等居民,解決他們因管制區規定而受影響的出入、生活及建築問題;也能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保障原住民的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等居民、國防部及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國家安全法第六條規定,刪除山地為管制區的規定,並增列海岸或重要軍事管制區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土地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刪除山地管制區規定有助於地方發展和人民權益;增列海岸或重要軍事管制區限制規定有助於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疑慮:刪除山地管制區規定可能影響國防安全;增列海岸或重要軍事管制區限制規定可能增加行政程序複雜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國防安全與人民權益的平衡,以及行政程序的簡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26,2025-12-3
交付審查2025-12-26,2025-12-3
委員會審查2026-01-07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等19人,有鑑於「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五條規定於76年公布施行迄今已逾三十餘年,81年修正為「國家安全法」亦無修正第五條(現行條文第六條)之內容,時至今日之國防安全及社會安全等時空環境早已不同以往,面對科技日新進步、武器裝備更新及防衛作戰型態轉變,並兼顧地方發展及人民權益,已無須再將山地列為管制區,爰擬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山地為管制區之規定;另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已明文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爰增列海岸或重要軍事管制區及其一定距離範圍內,限制當地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國防部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國76年時,基於動員戡亂時期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之需而制定、公布施行「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該法以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均為敵人破壞或刺探之目標,事關國防安全為由,爰於第五條(現行條文第六條)明定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劃為管制區,並明定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另為配合軍事需要,在管制區內得實施限建、禁建。
二、山地鄉即因前揭規定而多被列為管制區,長年來原住民等居民的出入、生活及建築物均因管制而受影響。雖於81年7月7日修正為「國家安全法」,惟該法第五條(現行條文第六條)並未隨之修正,該條文自76年公布施行迄今已將屆三十年,時至今日之國防安全及社會安全等需求早已不同以往,面對科技日新進步、武器裝備更新、時空環境變化及防衛作戰型態轉變,並兼顧地方發展及人民權益,已無須再將山地列為管制區,爰應修正「國家安全法」第六條規定,刪除山地為管制區之規定。
三、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已明文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爰增列海岸或重要軍事管制區及其一定距離範圍內,限制當地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國防部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國家安全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