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教師法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擬補發教師在停聘期間的加給,認為停聘期間無教學事實不應由教師承擔,且教師無補服勞務義務,應有權請求報酬。該草案旨在解決教師停聘期間待遇不完整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教師在停聘後恢復聘任時獲得完整的待遇,解決教師在停聘期間的經濟損失。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教師在停聘期間的待遇和學校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補發停聘期間的加給。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教師在停聘期間無教學事實不應承擔責任,應有權請求完整報酬;疑慮:增加學校財政負擔,可能濫用停聘制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教師權益與學校財政負擔。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12-26,2025-12-3
交付審查2025-12-26,2025-12-3
委員會審查2026-04-01
委員會審查2026-04-02
委員會發文2026-04-08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鑒於教師之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組成,教師停聘事由消滅或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除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外,理應補發加給,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查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停聘期間無教學事實,責任不應由教師(受僱人)承擔,且無補服勞務之義務,教師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理應補發停聘期間未全額支領之本薪(年功薪)及加給。(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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