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一條條文,增訂相關違規態樣及明確授權強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的權限,以健全管理法源、提高違規成本,確保旅客安全與車站環境品質。主要針對現行法規對部分行政處罰的不足,特別是高風險或難以管理的違規行為缺乏明確法源的問題進行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站務人員有效執行勸導及強制驅離措施,解決因權限不足難以即時控制違規行為的問題;同時提升執法效能與安全性,保障旅客安全與維護車站環境品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鐵路旅客、站務人員及鐵路經營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一條條文,增訂相關違規態樣及明確授權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訂違規態樣與罰則,明確規範以強暴脅迫妨害執務者之刑事責任,藉此提升執法效能、嚇阻違規;疑慮:強制驅離權限可能被濫用,影響旅客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強制措施的合理性及對不同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以避免權限濫用及確保旅客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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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2-19,2025-12-2
交付審查2025-12-19,2025-12-2
案由
本院委員黃健豪、廖偉翔等17人,鑑於現行鐵路法對部分行政處罰雖有規定,但對許多高風險或難以管理的違規缺乏明確法源,導致站務人員勸導效果有限,影響車站秩序與公共安全。此外,實務上遇到拒絕勸導、騷擾他人或影響運輸秩序者,若僅由站車人員強制驅離,常因權限不足而難以即時控制。為提升執法效能與安全性,爰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相關違規態樣,並明確授權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藉此健全管理法源、提高違規成本,確保旅客安全與車站環境品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實務上屢有旅客拒絕勸導、滋擾秩序甚至以暴力、威脅妨害站車人員執勤,危及職場安全及旅客權益。既有規範對暴力妨害執務之刑責不足,且僅賦予站車人員單獨驅離權限,難以應對脫序行為。為完善管理與維持安全,本次修法增訂違規態樣與罰則,並明確規範以強暴脅迫妨害執務者之刑事責任,並得拒絕運送。藉此提升執法效能、嚇阻違規,保障旅客安全與維護車站環境品質。
二、同時,近年車站與月台內跨越警戒線、逆向搭乘電扶梯、追逐奔跑,以及隨地吐痰、吐檳榔汁、丟棄菸蒂、口香糖與瓜果皮核等情事頻仍,不僅造成環境髒亂,更提高旅客滑倒、跌落月台與設備卡滯的風險。現行法對於上開情事缺乏明確法源,導致站務人員勸導效果有限,影響車站秩序與公共安全,爰修正本法第七十一條,並授權站車人員得會同警察強制驅離。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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