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修正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一條條文,增訂相關違規態樣及明確授權強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的權限,以健全管理法源、提高違規成本,確保旅客安全與車站環境品質。主要針對現行法規對部分行政處罰的不足,特別是高風險或難以管理的違規行為缺乏明確法源的問題進行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站務人員有效執行勸導及強制驅離措施,解決因權限不足難以即時控制違規行為的問題;同時提升執法效能與安全性,保障旅客安全與維護車站環境品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鐵路旅客、站務人員及鐵路經營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一條條文,增訂相關違規態樣及明確授權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訂違規態樣與罰則,明確規範以強暴脅迫妨害執務者之刑事責任,藉此提升執法效能、嚇阻違規;疑慮:強制驅離權限可能被濫用,影響旅客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強制措施的合理性及對不同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以避免權限濫用及確保旅客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