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地方與一般公職選舉的投票權年齡從年滿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提案理由認為我國民法成年、公投、應考試服公職等多已採十八歲標準,獨缺選舉權應一併補足,並呼應國際下修投票年齡的趨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的青年將取得地方公職選舉投票權,提早參與公共事務。也讓選舉權年齡與民法成年、公投等其他法制的年齡標準趨於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的青年選民、各級選舉的候選人與政黨,以及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選罷法第十四條,將選舉人年齡門檻由「年滿二十歲」改為「年滿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青年應提早參政、與民法成年等十八歲標準一致、符合國際潮流;疑慮:憲法第一百三十條寫明二十歲,恐須經修憲程序而非僅修法,逕修法是否合憲有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選舉年齡下修牽涉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修法與修憲路徑之爭是觀察重點,國會雷達建議一併關注同會期的修憲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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