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地方與一般公職選舉的投票權年齡從年滿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提案理由認為我國民法成年、公投、應考試服公職等多已採十八歲標準,獨缺選舉權應一併補足,並呼應國際下修投票年齡的趨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的青年將取得地方公職選舉投票權,提早參與公共事務。也讓選舉權年齡與民法成年、公投等其他法制的年齡標準趨於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的青年選民、各級選舉的候選人與政黨,以及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選罷法第十四條,將選舉人年齡門檻由「年滿二十歲」改為「年滿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青年應提早參政、與民法成年等十八歲標準一致、符合國際潮流;疑慮:憲法第一百三十條寫明二十歲,恐須經修憲程序而非僅修法,逕修法是否合憲有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選舉年齡下修牽涉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修法與修憲路徑之爭是觀察重點,國會雷達建議一併關注同會期的修憲提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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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19,2025-12-2
交付審查2025-12-19,2025-12-2
委員會審查2026-04-08
委員會審查2026-04-22
委員會審查2026-05-07
委員會發文2026-05-18
案由
本院委員范雲、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鑑於有論者認憲法本文第一百三十條有關國民年滿二十歲有依法選舉之權之規定,係保障規定而非限制規定,因此立法者應有立法形成空間,於人民智識水準提升、識別能力提高下,以法律賦予二十歲以下國民選舉權。考量我國整體法律體系已認年滿十八歲之人為民法上成年人,參政權上亦享有公投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其完整權利義務獨缺選舉權應予保障;又國際上,民主國家多以調降選舉年齡至十八歲以下為潮流,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究竟是否為限制國民須年滿二十歲始有選舉權,進而立法者僅能於制定法律時授予年滿二十歲國民選舉權,容有疑義。
二、有論者認,在憲法解釋上,該條文義既亦可解為二十歲係賦予選舉權之最低標準,易言之,立法者對是否賦予二十歲以下國民選舉權有立法形成自由,即應衡量時代發展下社會之不同與我國整體法律秩序之變遷,基於最大化實現憲法第十七條對人民參政權之保障,並落實憲法國民主權原則、民主國原則及保障人權之目的,立法者自有修正選罷法年齡之空間。
三、我國整體法律體系已認年滿十八歲之人為民法上成年人,參政權上亦享有公投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其完整權利義務獨缺選舉權應予保障;又國際上,民主國家多以調降選舉年齡至十八歲以上為潮流,爰此,提案將我國選舉人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以因應整體法律秩序和國際潮流,並實現我國對十八歲公民權之長年追求。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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