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9320000

「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2-2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擬修正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主要針對境外勢力滲透、吸收國人從事刺探、洩密等行為進行規範,並加重對特定對象的處罰,以因應國安威脅。草案亦擬建立對鼓吹戰爭言論及散布錯假訊息的限制與處理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國家有效預防和打擊境外勢力的滲透和國安威脅,保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境外勢力、國人參與境外組織者、現役軍人及公務員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增訂參與組織之不法態樣、參與組織罪、加重處罰特定對象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國家安全防護、有效打擊境外勢力滲透;疑慮:可能限制言論自由、加重處罰可能引發人權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平衡國家安全與個人權益的關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19,2025-12-2
交付審查2025-12-19,2025-12-2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賴惠員等18人,鑒於近年境外勢力滲透手法多元,除在臺發展組織,也透過各種管道吸收國人從事刺探、洩密。然而現行法對「單純參與組織」或擔任中間人的行為缺乏處罰,形成國安漏洞;對發起、資助、操縱等行為又要求具備危害國安之主觀意圖,因舉證困難,實務上常難以定罪,使法制無法有效因應滲透威脅。另考量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與境外敵對勢力犯本法之罪,及現役軍人、公務員故意犯本法之罪,危害程度更甚,應予加重處罰,以充分評價行為惡性,俾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同時,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禁止鼓吹戰爭的精神,並防止境外敵對勢力或在地協力者利用網路進行滲透與認知作戰,有必要在兼顧言論自由的前提下,對鼓吹戰爭的言論,以及公開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或財經安定的錯假訊息,建立必要的限制與處理機制。爰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參與組織之不法態樣,並於發展組織及參與組織行為增加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形式適性犯要件。(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參與組織罪。修正發展組織罪之構成要件,刪除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主觀要件,修正為形式適性犯。另依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或為外國違反規定,分設不同刑度之處罰規範。(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依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或為外國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分設層級化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增訂違反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之中間人責任之處罰規範。(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五、增訂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犯本法之罪,及現役軍人、公務員故意犯本法之罪,加重其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六、配合第七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一之修正,修正第一審法院管轄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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