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陳玉珍等18人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認為現行將所有緩刑期間的輕微犯罪一律排除參選,過度擴大排黑打擊範圍,違反鼓勵更生及憲法比例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矯正對輕微緩刑者過度限制參政權,符合憲法保障的被選舉權與更生政策,重大國安黑金槍毒犯罪仍受限。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緩刑期間的輕罪行為人之參選資格及選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排除犯罪輕微而於緩刑期間者的參選限制。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援引釋字四六八、七一五號及歐洲人權法院見解,主張限制須與行為有明顯充分關聯;疑慮:放寬緩刑者參選對排黑與公眾觀感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條同會期至少四個版本,焦點都在「緩刑」,可整體比較立法走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委員會審查2026-04-08
委員會審查2026-04-23
委員會發文2026-04-29
案由
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有鑑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將所有「緩刑期間」的犯罪輕微案件一律排除參選資格,已過度擴大「排黑」的打擊範圍,對於我國鼓勵更生人之司法目的有所不符,顯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虞。為矯正現行過度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規定,以符合憲法所保障的參政權,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緩刑制度適用對象多為犯罪情狀輕微案件,且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高度悔過」、「無再犯之虞」,故給予暫緩執行刑罰的機會,這是國家鼓勵犯人改過遷善的措施。
二、然而,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卻將這些犯罪情節輕微、已在自新中的人民,只要是緩刑期間均不得參選,恐過度擴張侵犯憲法保障的「被選舉權」,且本條旨在防止國安、黑金槍毒等重大犯罪參政,若為犯罪輕微之其他罪名皆因緩刑期間一律限制參政權,顯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虞。
三、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68號、第715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參政權限制仍應在公平合理之範疇,且不得逾越必要之限制;歐洲人權法院亦曾引用《歐洲人權公約》指出,「剝奪公民權是一項嚴厲措施,不應輕易採納,且基於比例原則,限制公民權的措施應審慎評估其與個別行為的關聯性是否明顯且充分」。故對犯罪輕微緩刑期間一律限制參政權,兩者並無明顯充分關連性,有必要檢討修正,以符合憲法所保障的參政權。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