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陳玉珍等18人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認為現行將所有緩刑期間的輕微犯罪一律排除參選,過度擴大排黑打擊範圍,違反鼓勵更生及憲法比例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矯正對輕微緩刑者過度限制參政權,符合憲法保障的被選舉權與更生政策,重大國安黑金槍毒犯罪仍受限。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緩刑期間的輕罪行為人之參選資格及選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排除犯罪輕微而於緩刑期間者的參選限制。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援引釋字四六八、七一五號及歐洲人權法院見解,主張限制須與行為有明顯充分關聯;疑慮:放寬緩刑者參選對排黑與公眾觀感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條同會期至少四個版本,焦點都在「緩刑」,可整體比較立法走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