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教師法修正草案擬將教師的學術研究加給納入停聘期間應予補發的範圍,以保障教師在非可歸責事由遭停聘後回復聘任的權益。現行規定僅補發本薪(年功薪),修正後將增加學術研究加給的補發。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教師在遭停聘後回復聘任時,保障其權益並補發停聘期間的學術研究加給。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增列「學術研究加給」為停聘期間應予補發的項目。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教師在停聘期間仍應享有學術研究加給的權益;疑慮:學校財政負擔增加,可能影響教師聘任制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修正案對教師權益和學校財政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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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12-19,2025-12-2
交付審查2025-12-19,2025-12-2
委員會審查2026-04-01
委員會審查2026-04-02
委員會發文2026-04-08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鑒於學術研究加給屬於教師固定薪資之重要組成部分,性質上係屬教師之基本待遇,為保障教師於非可歸責事由遭停聘後回復聘任之權益,參酌民法相關規定之精神,有必要將學術研究加給納入停聘期間應予補發之範圍,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教師待遇由本薪(年功薪)、各類加給及獎金組成,其中「學術研究加給」係為專業研究及教學給予之固定報酬。其性質屬於教師之基本待遇,不同於因執行特定職務或於偏遠地區服務所發給之津貼或補助。鑑於教師之主要固定薪資係由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構成,故應視為薪資權益之核心。
二、參酌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受僱人因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而無須補服勞務,仍得請求報酬。教師因停聘事由經查證後非可歸責於自身,最終回復聘任時,其停聘期間雖無實際教學行為,但該期間未支領之待遇,基於前述法理及對教師權益之保障,理應予以補發。
三、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對於特定事由停聘之教師,於停聘原因消滅或調查後獲回復聘任時,僅規定補發本薪(年功薪)。為避免教師權益受損,學術研究加給應比照本薪(年功薪)一併補發。爰此,本修正案增列「學術研究加給」為應補發項目,以完備薪資補償制度。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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