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7840000

「森林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2-1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增訂森林法第十七條之二,規範在國有及公有林中,於自然保護區及森林遊樂區以外的區域,若遊憩活動過度發展可能危及生態時,管理機關可公告管制範圍並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護森林生態與環境。草案希望在確保森林永續發展的同時,兼顧民眾親山需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保護森林生態與環境,避免遊憩活動過度發展造成不可逆的破壞;同時有助於確保國有及公有林的永續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森林遊憩活動參與者、森林管理機關與相關產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增訂森林法第十七條之二條文,規範管理機關在特定條件下得公告管制範圍並採取必要措施;詳見草案條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護森林生態與環境,避免遊憩活動過度發展造成破壞;疑慮:可能限制遊憩活動,影響民眾親山需求與相關產業。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留意草案實施後的效果與影響,確保措施適當且有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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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有鑑於多數研究顯示,遊憩活動常造成植被覆蓋度下降、土壤硬度上升與土壤沖刷加劇等影響,進而破壞森林生態與環境,並可能導致不可逆的退化。此外,活動者遺留的垃圾與排泄物也可能污染水源、破壞景觀,損及公共利益。為確保國有及公有林的永續發展並兼顧民眾親山需求,鑑於自然保護區及森林遊樂區已有相關管制規範,特增訂管理機關得基於保護森林生態與環境,在上述區域以外的森林範圍,如因遊憩活動過度發展或人為壓力過大而可能危及生態時,報請主管機關或由主管機關逕行公告管制範圍。管理機關可依公告執行人流或車輛管制、限(禁)止宿營地點,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以避免過度或不當遊憩造成森林環境不可逆的破壞,爰擬具「森林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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