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增訂森林法第十七條之二,規範在國有及公有林中,於自然保護區及森林遊樂區以外的區域,若遊憩活動過度發展可能危及生態時,管理機關可公告管制範圍並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護森林生態與環境。草案希望在確保森林永續發展的同時,兼顧民眾親山需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保護森林生態與環境,避免遊憩活動過度發展造成不可逆的破壞;同時有助於確保國有及公有林的永續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森林遊憩活動參與者、森林管理機關與相關產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增訂森林法第十七條之二條文,規範管理機關在特定條件下得公告管制範圍並採取必要措施;詳見草案條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護森林生態與環境,避免遊憩活動過度發展造成破壞;疑慮:可能限制遊憩活動,影響民眾親山需求與相關產業。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留意草案實施後的效果與影響,確保措施適當且有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