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主要是豁免都市計畫區內土地開發時繳交回饋金給造林基金的義務,認為都市計畫區內土地用途與森林復育、保育不同,要求繳交回饋金不合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都市計畫區內土地開發者,避免額外繳交回饋金,解決資金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都市計畫區內土地開發者及森林保育工作相關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豁免都市計畫區內土地開發時繳交回饋金義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都市計畫區內土地用途與森林復育不同,要求繳交回饋金不合理;疑慮:豁免繳交回饋金可能減少造林基金來源,影響森林保育。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意見平衡,兼顧森林保育與土地開發需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陳超明、馬文君、林沛祥等17人,鑒於政府鼓勵造林設置造林基金,其基金來源之一為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然都市計畫區內之土地係針對都市生活做有計畫之發展,與做為森林復育、保育之非都市土地目的截然不同,要求都市計畫區內之土地亦須繳交開發回饋金,殊不合理,爰擬具「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國八十七年政府修訂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為因應長期造林設置造林基金,明定基金來源,其中之一即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
二、然臺灣屬多山地形,許多縣市鄉鎮所屬之地帶並非均為平地,甚至多屬山坡地形,縱劃設為都市計畫區內,所有合法開發行為仍必須繳交回饋金予造林基金。
三、探究法律文義,劃設為都市計畫區,即表示在一定地區內針對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規劃之用,有別於為鄉村、森林、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等使用之非都市土地。
四、既已劃設為都市計畫之土地,即是用於上述計畫之開發與發展之用,與作為森林復育、保育之非都市土地目的迥異,因此要求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也必須繳交開發回饋金,顯與立法目的不合。爰此,修正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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