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該草案擬修正森林法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主要是將主管機關名稱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為農業部,並使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關於原住民族採取森林產物的規範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保持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原住民族群,解決他們在採取森林產物時的權益保障問題;同時也有助於行政機關在實務運作上避免產生疑義。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森林法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變更主管機關名稱並使相關規範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保持一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後可使森林法相關規範與其他法律同步更新,避免不同法規間出現定義落差;疑慮:部分人士可能擔心修正後的條文是否能確實保障原住民族群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修正後的條文是否能確實落實相關保障精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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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鑒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改制為農業部,相關法律所稱主管機關名稱應予調整,以符法制一致性;另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關於原住民族採取森林產物之規範,現行用語未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一致,致在法律適用及權利保障上產生落差,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森林法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改制為農業部,森林法第二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名稱仍沿用舊稱。為維持法體系一致性並避免適用疑義,爰予修正。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已明定原住民得於原住民族地區從事非營利之採集、利用行為,並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惟現行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仍使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之舊語,與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規範不符,造成文義適用之疑義。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精神並維護原住民族群權益,有必要將條文修正使其與基本法規範一致。
三、透過本次修法,使森林法相關規範得與其他法律同步更新,避免不同法規間出現定義落差,有助於原住民族採取森林產物之管理規則更加一致明確,確保行政機關於實務運作上不致產生疑義。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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