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針對犯罪工具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者所有皆可沒收,並授權檢察機關彈性處置沒收物,以加強對關鍵基礎設施的保護和落實法律威嚇力。現行法規對犯罪工具的沒收有困難,導致不法份子容易規避法律制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保護,解決司法實務執行困境,避免國庫公帑的浪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所有者、犯罪者以及檢察機關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增訂犯罪工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並授權檢察機關得彈性處置沒收物。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對關鍵基礎設施的保護,落實法律威嚇力;疑慮:可能涉及財產權爭議,執行上有困難。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可能引發執行上的挑戰和爭議,需關注後續實施情況。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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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鑑於電信基礎設施為國家運作之神經網絡,近年來海纜遭船舶損害事件頻仍,除嚴重衝擊離島通訊權益,更影響我國數位經濟發展與金融交易安全。惟現行《電信管理法》對於犯罪使用之船舶、機具,若非屬行為人所有則難以沒收,致使不法份子利用權宜輪或借名登記方式規避法律制裁;且大型犯罪船舶扣押後保管成本極高,長期滯留港口不僅耗費國庫公帑,亦造成港務管理負擔。為展現捍衛關鍵基礎設施決心,並解決司法實務執行困境,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犯罪工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並授權檢察機關得彈性處置沒收物,以落實法律威嚇力並兼顧財政紀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當前國內外經濟活動高度依賴穩定之國際與區域通訊環境,海底電纜與海纜登陸站、國際交換機房及衛星通信中心等設施,已成為金融市場運作、產業分工、遠距工作與雲端服務之關鍵命脈。任何人為破壞或反覆「誤損」,其造成之經濟損失、資安風險及社會恐慌,遠超過單一個案之民事或刑事責任。修法明確加強對犯罪工具、船舶及設備之沒收與處置機制,有助真正落實對關鍵通訊設施之實質防護,而非僅止於事後求償或象徵性處罰。
二、現行實務上,違法損壞海纜之船舶,常透過登記為外國籍權宜輪或第三人所有之方式,規避「違禁物或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沒收規定。此種脫法行為不僅使法律威信受損,更無法對潛在違法者產生實質嚇阻作用。為維護法律尊嚴與公平正義,有必要參酌《土石採取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立法精神,確立「絕對沒收」原則,阻斷不法份子僥倖心態。
三、大型工作船或船舶一旦經司法扣押,往往因噸數龐大、缺乏船籍資料或市場價值不明,導致拍賣困難。長期停泊於港口不僅佔用寶貴泊位,相關保管、維修費用更需由國庫長期墊付,形成全民負擔。本次修法授權檢察機關得視個案情形,採取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其他適當處置,旨在提升司法執行效率,避免僵化的行政程序造成資源浪費,符合民眾對政府效能之期待。
四、近年臺灣社會對關鍵基礎設施安全之關注度大幅提升,民眾對於「一再發生卻無人負責」的重大公共風險,已明顯缺乏耐性。通訊中斷不僅是不便,更可能導致醫療、金融交易、交通與救災指揮失靈。本案透過完備沒收與處置制度,向國內外清楚釋出「對於危害海纜及通訊設施之行為,國家將採取更嚴謹與即時之處理」的政策訊號,以維護人民生活安全感與整體投資環境之穩定。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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