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2350000

「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1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新增第九項,使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業者,經主管機關審酌國安、公共利益等因素核准後,得不受原條文董事長須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外國人持股比率的限制。提案以強化通訊韌性、推動低軌衛星布局為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能加速國際衛星通訊業者來台投入低軌衛星服務,提升海纜遭破壞等情境下的通訊韌性與戰時通訊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衛星通訊業者、外國投資人、電信主管機關及一般通訊使用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六條並增訂第九項,使經核准之衛星通訊公眾電信網路業者得不受第四項董事長國籍及第五項外國人持股比例限制;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加速衛星通訊布局對國家通訊韌性與國安有利。疑慮:須關注放寬外資與國籍限制對電信安全、市場與國安影響之相關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可注意條文中「無不利影響」的核准標準如何具體界定,以平衡開放與國安。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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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林沛祥、徐巧芯等20人,鑑於我國通訊基礎設施高度依賴海底電纜,為強化整體通訊網路韌性,應積極展開衛星網路布局,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鑑於「俄烏戰爭」及「美以伊中東戰爭」皆凸顯低軌衛星支援通訊之重要性,除可確保戰時通訊不中斷,亦為指引無人機、飛彈等武器有效擊中目標的關鍵依據,我國自應全力發展低軌衛星通訊建設;另依據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當危機來臨時-臺灣全民安全指引》,我國可能受到的軍事威脅態樣包含「重要基礎設施、多數海纜遭破壞、大規模網路癱瘓」,爰此,如何提升國家通訊韌性,確保戰時通訊維持通暢,業已成為最重要的國安議題。
二、考量衛星通訊網路需申請頻率核配,且一般需設置衛星地球電臺,屬於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原應受本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與外國人持股比率之限制,然而為加速提升我國通訊韌性,理應積極推動衛星通訊服務發展,爰增訂第九項定明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考量其服務對於我國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服務市場整體發展、國家安全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無不利之影響,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第四項董事長國籍及第五項外國人持股比例之限制。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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