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增訂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針對妨礙鐵路運務人員執行職務的暴力行為加重處罰,以維護公共安全和旅運品質。草案參考現行刑法相關規定,增訂處罰條款,確保鐵路人員職場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鐵路運務人員維護職場安全,減少暴力攻擊事件發生;解決現行法律保護缺口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鐵路運務人員、乘客和鐵路運營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新增暴力攻擊鐵路人員的處罰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鐵路人員安全、確保公共安全;疑慮:加重處罰可能引發人權爭議、執法困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草案對鐵路人員和乘客權益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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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台鐵七個月來九起暴力事件,鐵路運務人員屢發生遭民眾暴力攻擊等不當行為,承受極高風險,亦妨礙鐵路運營安全。然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不足,形成保護之缺口。第一線運務人員依法執勤,然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不足,形成保護之缺口,其職場安全環境亟需通盤檢討。為維護旅運品質及公共安全,爰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鐵路運務人員之職場安全,與乘客安全密切相關。為確保旅運品質並維護公共安全,爰參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第一百三十五條「妨礙公務罪」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劫持交通工具罪」等條文規定,增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傷害鐵路人員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鐵路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另參酌醫療法第二十四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第三點第六款,明定第四項,有第一項情形者,鐵路從業人員得拒絕運送。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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