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增訂沒收及處置供犯罪使用之船舶或機械設備的規範,以嚇阻破壞海纜設施的行為,保障國家通訊安全與穩定。現行法規未針對犯罪工具沒收,導致執法機關難以有效預防和打擊相關犯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執法機關有效嚇阻和打擊破壞海纜設施的行為,保障國家通訊安全與穩定,解決現行法規對犯罪工具沒收的漏洞。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涉及破壞海纜設施的犯罪行為人、船舶或機械設備所有者,以及執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增訂第五項,規範沒收及處置供犯罪使用之船舶或機械設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訂沒收及處置規範有助於嚇阻破壞海纜行為,保障國家安全;疑慮:可能涉及財產權益的衝突,執法機關在沒收和處置時的程序需確保正義。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次修正需留意後續執法機關在執行沒收和處置時的具體做法與成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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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鑒於近年我國周邊海纜基礎設施屢遭破壞事件,已對通訊穩定與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現行電信管理法雖已明定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纜線等設施之刑事責任,惟對於供犯罪使用之船舶或機械設備並未設置沒收及後續處置規範,致實務上執法機關無法有效嚇阻相關不法行為。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際海纜網路係連接全球通訊、數據及金融運作之核心設施。我國擁有10條國內海纜與14條國際海纜,承擔99%以上的對外網路流量,任何毀壞、竊取或干擾行為,均可能導致嚴重的國家通訊中斷、經濟損失及資訊安全風險。近年發生多起船舶或潛水設備違規靠近、拖纜或破壞事件,但因現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僅針對行為人訂有刑事責任,未及於犯罪工具之沒收規範,難以達到嚇阻與預防效果。
二、本次修正增訂第五項,明定即使該船舶或設備非屬行為人所有,亦得沒收,以杜絕犯罪工具流入市面、再被利用之風險,補足現行制度漏洞,確保海纜保護執法具實質效力,並透過明定處理程序,得依個案情形拍賣、變賣、廢棄或留供公用,以兼顧行政效率與公共利益。
三、透過明確規範,使執法機關得依法沒收供犯罪使用之船舶與機械設備,強化我國在面對跨國通訊基礎設施威脅時的防衛能力,確保海纜登陸站、機房及海底纜線之安全維運,與各國強化關鍵通訊設施安全的立法趨勢相符,並落實我國在國際通訊防護體系中之責任,實現強化國家防衛韌性之目標。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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