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7030000

「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2-0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擬修正監獄行刑法第148條及第156條條文,主要針對死刑定讞待執行者的收容期間法律性質進行明確規範;並增訂相關獎懲規定,以促使其遵守監獄秩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死刑定讞待執行者,使其收容期間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並有助於監獄管理秩序的維護。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及監獄管理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監獄行刑法第148條條文,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規範死刑定讞待執行者的收容期間法律性質及獎懲規定;第156條條文未修正,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規範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收容期間的法律性質及獎懲規定,有助於維護監獄秩序;疑慮:相關規定可能涉及人權爭議,是否會造成對死刑定讞待執行者的不公平待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相關規定對於人權及監獄管理秩序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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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2-05,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2-05,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有鑒於死刑定讞待執行者,現由檢察官簽發死刑確定待執行指揮書,交由監獄收容,惟死刑定讞後待執行之收容期間法律性質尚未明確,爰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收容為死刑執行前之過渡階段,雖產生拘束人身自由之附帶效果,但與羈押目的係為保全偵查、審判及執行之目的不同,爰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條條文,增列第二項,其死刑定讞經撤銷改判者,收容期間不得折抵任何刑罰或保安處分,亦不算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不納入假釋門檻。
二、考量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於監獄收容期間,如有得予獎勵行為或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監獄應有適度之獎懲規範,以促其保持善行並遵守監獄秩序,爰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三項,增訂監獄得準用有關獎懲及賠償之規定。
三、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條條文,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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