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林倩綺等19位委員針對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提案。因收容人口高齡化,提案擬將「衰老」用語修正為「高齡、失能」、增訂保外醫治期間科技設備監控、將被害人陳述意見提升至法律位階,並配合行政訴訟新制調整救濟管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高齡受刑人處遇與保外醫治制度更明確、強化被害人程序參與,提案方認為有助完善矯正與救濟制度。
主要影響對象
受刑人(尤其高齡、失能者)、犯罪被害人及其遺屬、矯正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將「衰老」改為「高齡、失能」、增訂保外醫治科技設備監控、明定被害人或遺屬陳述意見、調整假釋行政訴訟管轄法院,並明定公布日施行;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收容人高齡化、強化被害人程序權、與行政訴訟新制接軌;疑慮:保外醫治電子監控的隱私與比例、被害人意見對假釋審查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兼具人權與被害人權益的修法可對照各條目分別檢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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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鑒於我國監獄收容人口逐漸高齡化,且現行監獄行刑制度在高齡受刑人處遇、保外醫治措施、假釋審查程序及救濟制度等面向,仍有進一步檢討與完善之必要。為使和緩處遇之法律概念更為明確、強化保外醫治制度之執行彈性、保障犯罪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益,並配合行政訴訟制度改革調整相關救濟途徑,爰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我國矯正機關收容人口逐漸高齡化。依法務部統計,近十年新入監之高齡受刑人人數持續增加,截至113年底,在監高齡受刑人平均年齡已達六十九歲以上,推估出獄時平均年齡約為七十四歲。實務研究亦指出,受刑人在監禁環境中可能出現加速老化之現象,其身體與健康狀況往往較監獄外同齡者為差。現行條文所使用之「衰老」概念屬不確定法律概念,為使法律用語更為明確並與相關法制體系接軌,爰將原條文之「衰老」修正為「高齡、失能」,以清楚界定適用情形。
二、現行監獄行刑制度中,受刑人保外就醫需由監所配置一定人力陪同,惟我國監所醫護及戒護人力長期不足。為兼顧受刑人醫療需求、監所人力負擔及逃亡風險控管,爰增訂檢察官得命受刑人於保外醫治期間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之規定,以強化制度運作之安全性與可行性。
三、現行假釋審查係由矯正機關依受刑人之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相關事項,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惟實務上,《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已將被害人或其遺屬之陳述意見列為審查時之參酌事項。為強化犯罪被害人之程序參與權,並使假釋審查制度更周延兼顧被害人權益,爰將被害人或其遺屬之陳述意見明文納入法律規定,使原由行政命令規範之內容提升至法律位階。
四、為配合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之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行政訴訟事件由高等行政法院所設之地方行政訴訟庭專責審理,爰配合修正受刑人對假釋相關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之管轄法院文字,以符合現行制度。
五、為使本次修正內容得即時施行,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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