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修正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針對高齡化受刑人趨勢、監所人力不足及行政訴訟新制等挑戰提出解決方案。主要修正內容包括明確定義高齡受刑人、強化保外醫治監控及調整管轄法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高齡受刑人獲得更好的照顧與權益保障,並協助監所改善管理效能與人力運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刑人、監所人員、檢察官及司法行政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明確定義高齡受刑人、強化保外醫治監控、調整管轄法院及施行日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法律明確性、強化保外醫治監控、配合行政訴訟新制;疑慮:定義高齡受刑人可能引發爭議、科技監控可能侵犯人權、調整管轄法院可能增加司法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各方權益與實際執行面的挑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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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13,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13,2026-03-1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羅智強、蘇清泉等24人,有鑑於社會環境變遷及法律制度的演進,我國監獄管理面臨多項挑戰,包括受刑人結構呈現高齡化趨勢,現行法律對於「衰老」之定義模糊,不利於實務執行,監所醫護與戒護人力長期不足,在維持保外醫治受刑人人權與防範逃亡之間須取得平衡等。此外,配合司法院推動之「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相關救濟程序之管轄法院應予調整,爰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落實法律明確性,將現行條文之「衰老」修正為「高齡、失能」,以兼顧監所管理效能與高齡受刑人之權益。(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二、強化保外醫治監控,針對保外醫治之受刑人,增訂檢察官得命其「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作為核准條件。(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
三、配合行政訴訟新制,調整管轄法院,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修正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四條)
四、施行日期,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六條)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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