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監獄行刑法第148條及第156條條文,主要目的是為了落實人身自由保障與公平原則,完備對死刑定讞待執行者的管理法源。草案增訂折抵機制,規範獎懲及賠償,並明定施行日期。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死刑定讞待執行者,保障其人身自由及權益;解決現行法對死刑定讞待執行者缺乏獎懲規範及折抵機制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及監獄管理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148條及第156條條文,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範折抵機制、獎懲及賠償;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人身自由保障,完備管理法源;疑慮:折抵機制的實施可能增加行政負擔,獎懲規範可能影響待執行者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各界對折抵機制及獎懲規範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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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2-26,2025-12-3
交付審查2025-12-26,2025-12-3
案由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有鑒於死刑定讞待執行者的收容期間法律性質尚未明確,為了落實人身自由保障與公平原則及完備管理法源,爰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落實人身自由保障,明定折抵機制(增訂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死刑待執行之收容期間實質剝奪人身自由,若經撤銷改判卻不予折抵,將導致實質服刑超過宣告刑期,有違憲法比例原則。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七號意旨,增訂第二項,明定死刑定讞經撤銷改判者,其收容日數應以「一日抵一日」折抵刑期或罰金,以符法制公平。
二、現行法對死刑定讞待執行者缺乏獎懲規範,導致監獄無法有效處理其違規或善行,不利於管理。因此,本次修正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三項增列準用本法有關「獎懲及賠償」的規定,使監獄能:依法實施賞罰,維護囚情穩定與秩序。提供賠償法源,保障待執行者權益受損時的救濟。
三、修正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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