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3860000

「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1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因應在監受刑人高齡化,本案將現行「衰老」的模糊定義修正為「高齡、失能」以利和緩處遇;並配合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調整受刑人救濟的管轄法院;同時明定死刑定讞待執行的收容期間不得折抵刑期,也不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已執行期間。
能幫助到什麼
讓高齡、失能受刑人的處遇定義更明確,並使受刑人救濟管轄與死刑待執行收容期間的法律適用更清楚。
主要影響對象
在監受刑人(尤其高齡、失能者及死刑定讞待執行者)、監所管理機關與行政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九條(「衰老」改為「高齡、失能」)、第一百三十四條(管轄改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百四十八條(死刑定讞待執行收容期間不得折抵、不算入已執行期間)、第一百五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定義明確化、配合行政訴訟新制、釐清待執行收容期間性質;疑慮:待執行收容期間不予折抵與不算入已執行期間對受刑人權益的影響,看法可能分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同時觸及處遇、訴訟管轄與死刑待執行三類議題,建議分項對照修正條文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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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等20人,有鑑於近年來在監受刑人呈現高齡化趨勢,為使高齡受刑人亦能接受和緩處遇,針對現行「衰老」之定義模糊,應予修正為高齡及失能者;另外,配合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已自112年8月15日施行,受刑人相關救濟程序之管轄法院應予調整;並為使死刑定讞後待執行之收容期間法律規範適用明確,明定不得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不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爰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落實法律明確性,將現行條文之「衰老」修正為「高齡、失能」,以兼顧監所管理效能與高齡受刑人之權益。(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二、配合行政訴訟新制,調整管轄法院,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修正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四條)
三、為使死刑定讞後待執行之收容期間法律性質明確,明定死刑定讞待執行之收容期間不得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不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使相關規範適用明確。(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八條)
四、施行日期,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六條)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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