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之一條文,旨在統一原住民選區與一般選區的補選門檻,解決現行制度對原住民選舉的限制。草案希望落實原住民族參政權益的保障,使其與一般選區平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原住民選區的民意代表更及時地補選,維護原住民族在立法機構中的代表權益,解決現行制度的不平等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之一條文,統一原住民選區與一般選區的補選門檻;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統一補選門檻,保障原住民參政權益;疑慮:可能影響選舉制度的穩定性,需要審慎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關注其對原住民選區和一般選區的影響,以及不同意見的看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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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12-05,2025-12-0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12-05,2025-12-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12-19,2025-12-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12-26,2025-12-3
三讀2025-12-26,2025-12-3
三讀2025-12-26
案由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有鑑於原住民立法委員係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所設之額外保障席次,立法目的在於強化原住民族之政治代表權,故現行選舉制度自應對原住民選舉增設妥適保障。然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關於原住民選舉之補選規定,仍沿用過往限制原住民參政權之陳舊設計,未能反映我國自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起,區域立委已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並明定遺任任期在一年以上者得辦理補選,以更貼近民意代表真實性之制度變遷。現行補選條款僅適用於一般選區,原住民選區反而須待缺額達應選名額一定比例,始得辦理補選,致發生一般選區一席出缺即補選、原住民選區一席出缺卻不補選之不合理差別待遇。此種規範顯與「同事同理、異事異理」之平等原則不符,亦實質削弱憲法原本欲保障之原住民族代表席次。基此,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統一原住民與一般選區之補選門檻,使原住民族之參政權益獲得實質、而非打折扣之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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