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增訂醫療法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旨在解決刑事訴訟新制實施後醫事專業人員不願擔任鑑定人或鑑定委員的問題,兼顧刑事醫事鑑定制度的客觀性與公平性。草案希望從醫事法體系改善當前刑事鑑定制度的困境,促進機關鑑定制度順利運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醫事專業人員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擔任鑑定人或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委員,同時解決刑事鑑定實務運作空轉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醫事專業人員、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鑑定人或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委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增訂醫療法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決刑事鑑定新制實施後的人力資源困境,保障刑事訴訟程序順暢;疑慮:可能影響醫事鑑定的客觀性、公正性,或增加醫事專業人員的負擔和風險。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關注其對醫事專業人員權益、刑事訴訟程序公正性的影響,以及實際執行層面的挑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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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我國刑事訴訟法於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關於鑑定制度之修正,於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日施行後,對於刑事訴訟程序採行之醫事鑑定制度影響甚深,主要變革在於,鑑定人於審判中應到庭以言詞說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以及機關鑑定應由具鑑定人資格者實施鑑定,並於鑑定前具結及應於書面報告具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等。前述刑事鑑定制度之修正,係以被告對質詰問權保障作為基礎,但因臺灣醫療領域狹小、人情壓力沉重,鑑定人可能面對關說、請託,或遭遇騷擾報復而增加個人安全風險等,影響醫事專業人員擔任刑事訴訟程序之鑑定人,或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委員之意願,進而造成刑事鑑定實務運作空轉。為解決刑事鑑定新制實施後,無醫事專業人員願意擔任刑事訴訟程序之鑑定人或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等問題,並能同時兼顧與調和刑事醫事鑑定制度之客觀性、公平性,促使刑事醫療案件之機關鑑定制度得以順利運行。是故,增修醫療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因應,希冀能從醫事法體系改善當前刑事鑑定制度之困境,爰擬具「醫療法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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