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針對兒少性剝削案件,延長或調整追訴權時效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以協助受害者在更長的時間內尋求司法協助和賠償。提案認為現行時效規定限制了受害者獲得正義的機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曾遭遇兒少性剝削的受害者,使他們有更多時間尋求司法協助和賠償,解決長期以來受害者難以發聲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曾遭遇兒少性剝削的受害者、相關司法單位和社會整體。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針對特定犯罪排除民法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規定,並調整該類犯罪之刑法追訴權時效計算起始點。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時效有助於受害者獲得正義;疑慮:可能增加司法負擔、影響被告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草案對司法實務、社會影響及受害者權益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5-12-05,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2-05,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鑒於傳統價值觀、社會禁忌及權勢不對等種種因素,許多童年時遭遇性侵的受害者長期噤聲,難以對外求助,等到長大成人,終於鼓起勇氣尋求司法協助時,卻發現已超過了「追訴權時效」。現行刑法規定犯罪行為追訴期間原則上最長三十年,民法就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以十年為限,但據學者相關研究統計,童年性侵被害人中,男性平均約需要21.38年才願意透露;女性大約需要25至35年才願意將相關行為透露給第三人,並且實際上被害人需要的時間常遠超過這些研究所得出的數字。因此使得遭受性剝削的被害人排除於司法審判之外,正義難以伸張,亦無機會請求損害賠償,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針對兒少猥褻罪、性交易罪及使兒少錄製性影像或猥褻物品罪等,排除民法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規定,及該類犯罪之刑法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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