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條文,主要針對死刑定讞待執行之收容期間,不應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不應納入計算假釋門檻之徒刑執行期間。目的是區分不同性質的收容,以符合監獄行刑之目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死刑定讞待執行者、監獄管理者,解決現行法規對收容期間折抵及假釋門檻計算的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死刑定讞待執行者、監獄管理者及司法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一百四十八條條文,新增第二項規定死刑定讞待執行之收容期間不應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不應納入計算假釋門檻之徒刑執行期間。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區分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收容期間與一般徒刑執行期間的性質,避免不公平的折抵與計算;疑慮:是否會造成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權益受損,或監獄管理上的複雜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區分不同收容性質及對相關權益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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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鑒於區別對待之法理,死刑定讞待執行之收容期間不應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不應納入計算假釋門檻之徒刑執行期間,始符合監獄行刑之目的,爰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死刑定讞待執行者,由檢察官簽發死刑確定待執行指揮書,交由監獄收容,而此收容係死刑執行前之過渡階段,雖產生拘束人身自由之附帶效果,究與判決確定前之羈押係為保全本案偵查、審判及執行徒刑之目的有所不同,更與本案判決確定之執行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有異。基於區別對待之法理,死刑定讞待執行之收容期間不應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不應納入計算假釋門檻之徒刑執行期間,始符合監獄行刑之目的,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以杜爭議。
二、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考量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於監獄收容期間,如有得予獎勵行為或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監獄應有適度之獎懲規範,以促其保持善行並遵守監獄秩序,爰增訂監獄得準用有關獎懲及賠償之規定,並配合本法章名酌作文字修正,以臻完備。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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