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擬修正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條文,主要針對死刑定讞待執行之收容期間,不應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不應納入計算假釋門檻之徒刑執行期間。目的是區分不同性質的收容,以符合監獄行刑之目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死刑定讞待執行者、監獄管理者,解決現行法規對收容期間折抵及假釋門檻計算的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死刑定讞待執行者、監獄管理者及司法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一百四十八條條文,新增第二項規定死刑定讞待執行之收容期間不應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不應納入計算假釋門檻之徒刑執行期間。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區分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收容期間與一般徒刑執行期間的性質,避免不公平的折抵與計算;疑慮:是否會造成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權益受損,或監獄管理上的複雜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區分不同收容性質及對相關權益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