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產業創新條例,重點包括鼓勵大型企業併購新創、調整新創事業年限定義、改善創投投資環境及擴大新創投資抵減適用等,以加強投資新創、再造創新驅動。草案希望藉此協助新創事業加速成長,並強化各方資源參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新創事業獲得更多資金和資源,加速成長;同時吸引更多國內外投資者參與,強化我國創新驅動能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新創事業、創投事業、大型企業及國內外投資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投資新創、再造創新驅動,協助新創事業成長;疑慮:稅務規定調整可能影響創投事業和國際投資者,執行成效待觀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創新驅動與稅務優惠的關係,確保政策有效執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公布施行至今,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然尚有若干可再精進之處,故為落實我國「加強投資新創、再造創新驅動」之政策方向,並回應民間對改善新創事業籌資環境之期待,亟須提出更貼近實務需求之誘因,協助新創事業加速成長,並強化大型企業、創投事業及天使投資人等各方資源參與,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鼓勵大型企業併購新創,加速研發時程:為加速新創事業成長並縮短大型企業新產品研發時程,鼓勵大型企業透過併購投資方式支持新創事業,其投資適用研發投資抵減。同時,研發投資抵減之比例應予提高,回復至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時的水準,以形成更強誘因。(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調整新創事業年限定義,與國際接軌:依循經濟部及國際通行之新創事業定義,新創事業設立年限應由「未滿五年」修正為「未滿八年」,以更貼近產業發展實際情況並提升政策涵蓋面。(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
三、改善有限合夥創投投資新創之環境:本條例第十次修正提高第三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之金額及比率要求,本意雖為加速資金及早投入新創事業,以有效增加投資新創事業金額,惟此等修正於將來實際運作上,恐致規模超過十億元之中大型創投事業難以適用穿透課稅優惠,喪失該等創投事業資金挹注於新創事業之誘因,且其繁複且沉重之稅務規定恐使國際投資者卻步,亦有違現行鼓勵外資投資並強化我國國際競爭力之政策方向。另前次修正排除合夥人為個人時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亦影響自然人以個人名義投資之意願甚鉅。為鼓勵更多資金投入新創事業,宜調整適用稅務優惠之相關投資門檻及範圍。(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一)
四、比照生醫、文創產業,擴大新創投資抵減適用:目前國內新創事業投資主力仍以創投及天使投資為核心,為落實加強投資新創政策,提案參照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使營利事業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亦適用投資抵減,而營利事業本身若為創業投資者,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以營造更完整之新創投資誘因。(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二)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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