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邱志偉等19人提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員工獎酬股票課稅)。為強化企業以股權留才,擬將課稅基礎改為「給予日、既得日或處分日的時價孰低者」,並取消現行新臺幣500萬元的緩課限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協助以股票獎酬留任關鍵人才的企業(尤其半導體、AI等高科技業)與員工,降低長期持股的稅負壓力並提升激勵效果。
主要影響對象
領取員工獎酬股票的員工、運用股權留才的企業(尤其高科技業)、財稅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課稅基礎由現行(既得日或處分日時價)改為「給予日、既得日或處分日之時價孰低者」,並取消新臺幣500萬元緩課限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接軌國際股權激勵、減輕員工長期持股稅負、提升攬才留才與產業競爭力;疑慮:稅損規模、優惠是否集中於高所得者的租稅公平、與一般受薪者的待遇差距。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租稅優惠類修法多有稅損評估爭點,建議追蹤財政部對稅收影響的估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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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鑒於全球科技產業競爭日益激烈,企業對於攬才與留才之需求持續提升,而現行員工獎酬股票之課稅基準及緩課限額係於早期產業及資本市場環境下所訂,隨著資本市場規模擴大及產業薪酬結構變化,制度誘因已逐漸不足。為強化企業運用股權獎酬留任關鍵人才之能力,並促進員工長期參與企業經營與共享營運成果,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員工獎酬股票之課稅基礎為「給予日、既得日或處分日之時價孰低者」,並取消緩課金額上限,以提升制度彈性及國際競爭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隨著全球知識經濟與科技產業發展,人力資本已成為企業競爭力之核心要素,各國亦普遍透過股權激勵制度吸引及留任關鍵人才。企業以股票作為員工獎酬,使員工得以分享企業成長成果,並促進員工與企業長期發展目標相互連結,已成為國際間常見之人才激勵機制。
二、現行員工獎酬股票制度雖設有延緩課稅機制,惟依現行規定,員工持股並服務達一定期間後,須以既得日或處分日之時價課稅。當企業經營績效提升帶動股價上升時,員工可能因股價上漲而負擔較高之所得稅,反而降低長期持股之誘因。爰建議修正為以「給予日、既得日或處分日之時價孰低者」為課稅基礎,以減輕員工長期持股之稅負壓力,並強化股票獎酬之激勵效果。
三、另現行制度設有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緩課限額,該規定係於制度建立初期所訂。隨著資本市場規模擴大、薪資結構提升及產業發展變遷,原有限額已難符合產業實務需求,對於半導體、人工智慧等高科技產業之關鍵人才而言,其激勵效果有限。爰建議取消緩課金額上限,以提升制度之彈性與實質誘因。
四、透過優化員工獎酬股票之課稅制度,可提升企業吸引與留任人才之能力,使人才與企業發展形成長期利益連結,進而促進企業創新與產業升級。長期而言,企業競爭力提升亦將帶動整體經濟成長與稅基擴大,對國家產業發展及財政收入均具正面效益。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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