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鐵路法增訂條文,針對暴力攻擊鐵路從業人員的行為加重處罰,以維護鐵路運營安全和旅客及從業人員的身心安全。現行法律對鐵路從業人員的保護不足,導致他們面臨高風險職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鐵路從業人員,解決他們面臨的暴力攻擊問題,保障他們的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鐵路從業人員、旅客和鐵路運營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針對暴力攻擊鐵路從業人員的行為加重處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加刑罰可以保護鐵路從業人員,維持社會秩序與運輸安全;疑慮:是否會濫用權力,限制民眾言論自由。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需謹慎評估各方權益,避免過度限制民眾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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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委員會審查2025-12-04
委員會發文2025-12-09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等20人,有鑑於近來鐵路從業人員屢屢發生遭民眾暴力攻擊等不當行為,妨礙鐵路運營安全,亦對旅客及從業人員身心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然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不足,形成保護之缺口。為維護旅運品質,防範鐵道運輸暴力事件,保障第一線工作人員安全,爰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經查臺鐵公司半年來已連續發生7起旅客暴力事件,包括2025年10月間,五權車站發生站務員因勸導無票旅客,遭推下軌道;同年4月間屏東站站務人員遭旅客衝撞受傷;同年5月間湖口站站務員遭酒醉旅客攻擊、玉里站旅客丟擲手機攻擊並甩車長巴掌、三義站車長遭酒醉旅客毆打等。臺鐵、高鐵等鐵道相關交通運輸執勤員工都相當辛苦,連續假期還要加班疏運,服務時還須承受莫名攻擊,處在高風險職場。爰應修法增加對於暴力攻擊公眾運輸業人員之刑罰,以防制暴力事件重演。
二、現行《刑法》處罰對執行職務施暴者,僅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然台灣鐵路局業於2024年1月1日公司化,新進人員係依公司法及勞動基準法進用,無法適用妨害公務罪,僅得依同法之傷害罪論處,難以發揮嚇阻效果,不足以保護鐵路公共運輸人員及其他乘客之安全。此外,《鐵路法》第七十一條目前僅針對「妨礙行車安全」做規範,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一條僅針對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車輛規範,兩者皆無對鐵路執勤人員之刑事保護條款;另《大眾捷運法》亦著重營運管理、安全規範,未設加重刑罰規定。此一法制缺口導致執勤人員面臨風險時,缺乏明確之專法保護依據。
三、參酌日本《鐵道營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暴力或脅迫妨礙鐵路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英國《對緊急服務人員攻擊法》第一條規定:「對執行職務之警察、消防員、急救員、運輸安全人員等施以暴力者,刑期最高可達2年。」,均提倡以刑罰加強保護第一線運輸人員,藉以防範大眾運輸暴力事件,維持社會秩序與運輸安全。公共運輸人員雖非公務員,但其職務執行與大眾運輸基礎設施之安全運作息息相關,具有「準公務」性質,如對其施以暴力或脅迫,不僅侵害個人身體,更是削弱民眾對大眾運輸系統之信賴與運作安全。現行刑法雖已對人身侵害設有處罰規定,但不足以涵蓋公共運輸人員執勤時面臨的公共危險與秩序維護問題。因此,修正《鐵路法》,除能補足現行刑法保護不足之缺口,亦可促進社會大眾尊重運輸人員,提升公共運輸環境之安全與信賴。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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