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刪除「意圖」的主觀要件,改為「足以生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客觀構成要件,以避免舉證困難和過度前置處罰的疑慮;並增訂組織參與者為禁止對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司法機關,避免舉證困難和過度前置處罰的疑慮;解決現行國安法發展組織罪罰則的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安案件的偵辦和處罰,涉及司法機關、民眾和組織參與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七條的客觀構成要件,刪除「意圖」的主觀要件;增訂組織參與者為第二條第一款的禁止對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條文可以避免舉證困難和過度前置處罰的疑慮;疑慮:修正條文可能過於寬泛,影響民眾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條文的適用和影響需進一步觀察和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