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4160000

「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2-0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刪除「意圖」的主觀要件,改為「足以生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客觀構成要件,以避免舉證困難和過度前置處罰的疑慮;並增訂組織參與者為禁止對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司法機關,避免舉證困難和過度前置處罰的疑慮;解決現行國安法發展組織罪罰則的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安案件的偵辦和處罰,涉及司法機關、民眾和組織參與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七條的客觀構成要件,刪除「意圖」的主觀要件;增訂組織參與者為第二條第一款的禁止對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條文可以避免舉證困難和過度前置處罰的疑慮;疑慮:修正條文可能過於寬泛,影響民眾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條文的適用和影響需進一步觀察和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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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王定宇、林楚茵、羅美玲、王義川等16人,鑒於現行國安法第七條規定之發展組織罪罰則,被告須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意圖,然「意圖」為特殊之主觀構成要件,於司法實務上舉證困難,與同法第二條禁止規範之意旨有違,且只能憑主觀認定,難有客觀證據證明,建議修正為「足以生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透過明確之客觀構成要件,可避免難以證明危險狀態、因果關係,或產生過度前置處罰的疑慮。其次,現行條文第二條之發展組織規範禁止對象未及於組織參與者,顯有漏洞應予以增訂,爰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中共滲透手法日益細緻,軍檢警調戮力偵辦違反國安法發展組織、滲透、洩密等案件,過去卻有定罪及刑度偏低等爭議。但隨著辦案單位嚴格蒐證,國安法於2022年修正之後,近年國安案件平均刑度上升,定罪率也提高。根據最高檢察署統計,檢察機關偵辦國安案件,包括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新收案件數分別為民國111年41件、112年81件、113年160件,收案數量明顯逐年增加。統計顯示,國安案件偵查終結起訴人數,111年28人、112年86人、113年162人,數據同樣顯著上升;有罪確定人數,111年20人、112年12人、113年29人,定罪率分別為69%、75%、82.9%,也呈上升趨勢。無罪確定的人數,111年9人、112年4人、113年6人,無罪率也有下降趨勢。另依法務部統計指出,105年到112年間,國安法案件的平均刑度從8.8個月提升為28.6個月,量刑有所提升。國安案件定罪率上升、無罪率下降,及修法提升刑度後,平均量刑結果顯著提升,反映司法機關偵辦國安案件的專業能力有所提升。
二、但在定罪率及刑度上升的同時,社會各界仍認為國安法制有強化空間,包括學者認為國安法發展組織罪應更清楚定義,也有學者認為刑度仍可提高。法務部及最高檢察署認為國安法制仍有精進空間,包括現行國家安全法七條發展組織罪的規定除違反第二條禁止規定外,另增「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特殊主觀構成要件,不僅與同法第二條禁止規範之意旨有違,且只能憑主觀認定,難有客觀證據證明,於司法實務上舉證困難,建議修正為「足以生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客觀構成要件。
三、按現行條文第二條違禁止規定,任何人均有不得違反該規定之法義務,應依同法第二條予以處罰,然如前述,第七條卻規定卻增列行為人須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意圖」,才能成罪。本席等認為,應修正為「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客觀要件,透過立法明確構成要件,即可避免難以證明危險狀態、因果關係,或產生過度前置處罰的疑慮。換言之現行條文針對行為不法內涵的判斷以及處罰界線控制的問題,以「客觀義務的違反與否」取代原條文規範「意圖」的主觀要件,將成罪與否之判斷放在客觀義務界線與內容的詮釋之上。換句話說,放棄意圖的要素之後,控制刑罰發動的功能並沒有因此喪失,反而是因為義務違反檢驗標準的客觀化,將原本存在於主觀層面的判斷方式轉化到客觀層面加以檢驗,該條文於司法實務之適用將變得更為穩定。
四、修正條文第七條既已修正為發展組織對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足生危害,現行條文處罰對象限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限制,應併予刪除。另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款之發展組織規範禁止對象未及於組織參與者,顯有漏洞應予以修正。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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