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增訂第六項,針對破壞通訊海纜等不法行為,加重處罰並明確沒收及處置規定;藉此嚇阻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維護通信狀況與國家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維護我國通信安全,保障聯外與離島間通信狀況;同時有助於嚇阻不法行為,保護國家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權宜輪業者、通訊海纜維護單位及相關執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七十二條,增訂第六項,針對破壞通訊海纜等不法行為的沒收及處置規定;現行第六項移列為第七項,內容未修正。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重處罰並明確沒收及處置規定,有助於嚇阻不法行為,維護通信安全;疑慮:修正案可能涉及國際爭議,特別是針對非我國籍船舶的處置方式,可能引發外交糾紛。
政治雷達小叮嚀
須關注修正案的實施細則及相關配套措施,以確保有效執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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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4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近年來屢發生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衝擊我國聯外與離島間通信狀況,為嚇阻該等不法行為、維護通信狀況與國家安全,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第六項。
二、因近年來屢發生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衝擊我國聯外與離島間通信狀況,為有效嚇阻該等不法行為,定明相關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沒收物有經濟價值者,實務一般係採拍賣或變價方式執行,惟審酌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犯罪用之工具(如船舶)往往具有噸數鉅大或其他原因難以保管,或因非我國籍船舶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等特性,爰授權相關機關得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專案報准依公用、廢氣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置沒收物。
三、現行第六項移列為第七項,內容未修正。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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