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4020000

「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1-2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設立癌症新藥基金,減輕癌症病患經濟負擔;確保基金永續運作,落實病患權益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癌症病患負擔得起新興治療費用,提升治療的可近用性;解決癌症醫療經濟負擔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癌症病患及其家屬。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增訂設立癌症新藥基金、財源來源與用途相關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病患權益,減輕經濟負擔;疑慮:增加健保財務負擔,基金管理與運用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基金運作細節與長期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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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羅廷瑋等24人,鑒於癌症已數十年位居我國十大死因之首,隨醫藥科學發展,雖有癌症新藥及新興治療可提升治療效果,惟多數尚未納入健保給付,癌症病患可近用性低,為落實病患權益保障,欲建置健全永續之癌症新藥基金,減輕癌症醫療之經濟負擔,爰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無法因應癌症醫療之多變性及新興藥物費用高昂之性質,為保障癌症病患之健康權,並維持既有健保總額給付之公平性,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基金,縮減醫療資源之落差,提升癌症治療之可近用性。
二、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明定國家應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爰修正增訂具體落實之明確條文,應設立癌症新藥基金,並明定財源來源,確保基金健全永續運作。在有制度依據之基礎上,減輕癌症病患之經濟負擔。
三、明定基金用途為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尚未收載之癌症新藥及其他有關癌症新興治療費用,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基金之管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相關辦法,以確保基金運用執行之透明、有效。
四、透過明確規範,以期完善我國癌症防治體系,提升新興癌症藥物及治療之可近用性與醫療品質,達成提升公共衛生水準、社會整體福祉之目標。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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