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以使其與刑事訴訟程序及精神醫療制度接軌,強化司法警察權限、少年保護處分及身心障礙少年治療處遇。修法重點包括明確司法警察調查權限、強化治療處遇依據及調整保護處分條文用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少年司法保護功能的提升,落實人權保障,確保調查程序正當、保護處分合理。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少年、司法警察、少年法院及身心障礙少年。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第十八條之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二條等,詳見修正草案。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更具體系性與專業性,確保調查程序正當、保護處分合理;疑慮:修法可能擴大司法警察權限,強制措施適用問題及對身心障礙少年治療處遇的成效。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涉及多方權益與制度調整,後續實施成效與修法目的落實需持續關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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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羅廷瑋等23人,鑒於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與刑事訴訟程序及精神醫療制度之接軌尚有不足,未能充分兼顧少年之司法保障與個別化保護處遇需求。為明確少年事件程序中司法警察之權限及準用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強化對於有身心障礙少年之治療處遇依據,並調整少年法院保護處分相關條文用語,以符合法制與時代發展,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規範部分用語及制度設計,未與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公布之刑事訴訟法修正內容完全接軌,導致執行上存在模糊地帶。實務上,司法警察辦理少年事件時,面臨調查手段準用規定不明確之問題。此外,少年法院於處理涉及精神障礙之個案時,缺乏適切法律依據以命其治療安置,亦有必要更新條文用語,使其符合現行精神醫療與社會福利體系。
二、主要修法重點:
(一)增訂「特殊強制處分」之準用範圍,以強化司法警察調查少年事件時之程序明確性,確保調查犯罪情形、證據蒐集之合法性。(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七)
(二)增訂「特殊強制處分」於準用刑事訴訟法之範疇,使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程序得依法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符合法律體系一致性。(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三)修正「心神喪失」用語,改為「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以統一法律用語並強化法制一致性;同時明確可令入醫療機構或其他相當處所治療之要件,補足現行法之不足。(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四)治療處分屬於相當程度限制人身自由之措施,基於最後手段性原則,應採明確嚴實之定義為要件。爰修正「身體、精神或其他心智顯有障礙」為「身心障礙」,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於身心障礙之定義明確化治療處分的要件。(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三、透過本次修法使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更具體系性與專業性,確保調查程序正當、保護處分合理,並使涉及身心障礙少年之醫療安置具備明確法律依據,進而提升少年司法保護功能與落實人權保障。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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